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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记载事项'''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无效记载事项'''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20日 (一) 22:55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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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記載事項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無效記載事項是指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票據記載事項的內容

票據記載相關事項是票據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1、絕對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各類票據共通的絕對記載內容有:

①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

②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③票據收款人的記載:收款人是票據到期收取票款的人,並且是票據的債權人,因此票據必須記載這一內容,否則票據即為無效。

④年月日的記載:這一般是指發票年月日的記載。年月日是判定票據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重要標準,因此,票據必須將此作為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票據即為無效。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項。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記載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等。

匯票出票

根據《票據法》第20條規定,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匯票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匯票的出票是創設匯票的行為。

匯票的出票是創設匯票的行為,因此也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或者主票據行為。匯票的出票包括簽發匯票和交付匯票,簽發匯票是指出票人以創設匯票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依法定的格式記載一定的事項並簽章;交付匯票是指出票人基於自己本意將作成的匯票交給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占有。簽發匯票的人為出票人,接受匯票的人為收款人。

若是出票的形式要件不符合票據法規定,則票據無效,不管其他票據行為本身是否有效,均不具有票據效力;票據的實質要件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也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並未在票據上籤章。因此,付款人並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簽章之後,才基於該承兌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