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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盐务管理局

陕西省盐务管理局成立于1997年,是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受省政府委托,承担管理全省盐务行政职能。陕西省[1]盐业专营公司隶属于省盐务局管理,负责按照国家食盐专营计划做好合同签订、运销调度、资金结算等业务性工作,年销售各类盐品30余万吨,销售收入2亿元左右。陕西省盐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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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盐简介

从岩盐资源看,陕北奥陶纪岩盐资源丰富,北起神木尔林兔陕蒙交界,南到延安,西至靖边,东到佳县,面积约3.4万平方公里,预测储量约6万亿吨,仅在榆(鱼)米绥盐化工产业园区已探明储量8852亿吨。截止 2011年底,全省碘盐覆盖率达到99.88%,碘盐合格率达到99.11%,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8.98%,如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通知》(陕政发〔2007〕43号),2007年市、县盐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统一上划省盐务管理局,全省盐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体制。同时组建了国有独资企业陕西省盐业总公司,整体上划市、县盐业公司,2010年陕西省盐业总公司资产总额达75953万元,上缴税金4086万元。

根据省编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2〕162号)精神,全省盐业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省、(区)政府分级管理,并从2013年起按新的盐业管理体制运行。

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属地化原则,从2013年1月1日起,省盐务局将食盐安全监管职能移交给市县政府;7月15日,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正式对外运营;至10月底, 完成了市县盐业机构下划移交工作,全省共下划市、县(区)盐务管理机构76个,事业编制数818名,人员745人;下划了市县盐业机构资产和企业人员。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法规政策[2];拟定全省盐业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省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省食盐年度生产、分配、调拨、销售等指令性计划和食盐储备计划的管理以及宏观调控工作;协调国家在陕及我省盐业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收缴和管理盐业的各项基金

(三)指导全省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开展盐政管理工作,规范盐业经营单位食盐专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食盐质量。

(四)负责全省的盐业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各类重大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品流入市场;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工作。

(五)负责全省食盐经营批发许可证、准运证的核发工作和食盐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系统财务审计工作;协助地市调整、任免盐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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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