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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英語: nation )或國,有時又作邦。從廣義的角度,國家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宗教、領土、政權或者歷史的社會群體;從狹義的角度,國家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參見主權國家。
一般國家行政管理當局是國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國家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定義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持有以下條件:
- 「人民」,亦即該國的固定人口
- 「政府」,代表國家行事的機構體系
- 「主權」,對內擁有統治權,對外具有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漢語中的「國家」一詞,上古稱為國,甲骨文本字為戓(後來發展為或字),象徵執武器守衛領土。在金文中加入「囗」(即「圍」),象徵城牆,形成現在的國,有城邦、城市、都城之意。域也是由此分化出來。另外又有邦這個字,與國同義,甲骨文本義為在田野疆界上種植的樹木,金文轉變為豐加上邑,強化領土與邊界的概念,後轉化為指諸侯的封地。
起源
喬納森·哈斯概括了兩種國家起源的模式:一種是衝突論,認為國家的產生源自於解決社會分層制度中的內在衝突的需要;一種是融合論,認為國家的出現是社會協作的需要[1]。
哈斯總結了國家產生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 國家的演進是在大量基本生活資料要求輸出和交換的基礎上進行的。
馬克思主義則認為國家是在原始社會晚期私有制產生之後才出現的,之前只有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公社。根據對古代歐洲和中國的考古學和人類學的一些研究,氏族公社向國家的過渡有兩種模式:直接從氏族社會中演化形成;從氏族社會解體後出現的酋邦中演化形成。
國家和國際法
國家地位的法律標準是不明確的。通常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況所左右。不過,在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公約經常被引述,這份公約的第一項條文聲明: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擁有以下條件:
- 固定的人口;
- 既定的國界;
-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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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對國家的一點認識---整理貼,搜狐博客,2008-12-25
- ↑ 腦洞大開 | 他們想在海里建造出新國家 卻惹來麻煩,搜狐,201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