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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中文名: 公共服务

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

狭义: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

强调:政府的服务性

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是相关部门必须有效履行的义务。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1]


公共服务简介

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活动,即凡属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的操作性行为,都不属于狭义公共服务,因为,这些政府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得到满足。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于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则是公民活动的间接需求,不是满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

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即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受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并有助于他们的人生发展。如果教育过程中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属于教育公共服务。但是,诸如执法、监督、税收、登记注册以及处罚等政府行为,虽然也同公民发生关系,也是公民从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这些类别的公共活动却并不是在满足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公民也不会从中感到享受,只是公民活动的间接公共需求的满足,所以类似政府行为都不是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类别

根据内容和形式分类

公共服务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则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发展领域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


根据专业属性分类

按照大的专业属性,还可以如下分类:国防建设、国内与国际公共救助与灾害援助、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文化经济产业开发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工业化建设、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建设、金融保险与消费建设、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发展等。


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分类

按照工程专业属性还可以分为:国防工程、公用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安居工程、法治工程等。


公共服务作用

人类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取决于一个国家(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因此,基本公共服务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内容。

教育承担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功能,是直接影响人类发展的重要因素。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存量、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教育有助于促进社会流动,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公平。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义务教育公平体现着个人成长的起点和未来发展机会的公平。

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造福于人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对于个人来说,健康具有重要的本体性价值,是衡量人的素质的主要指标。从社会角度讲,健康构成一个社会人口素质的基础。投资于健康就是投资于未来经济发展,社会拥有了健康就是拥有了“财富”。

基本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构建规范稳定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决定着每个家庭的生计。对劳动者而言,就业和再就业是他们赖以生存、融入社会和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权利;对社会而言,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对经济发展而言,就业关系到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对国家而言,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稳定之基,也是安国之策。公共就业服务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


基本公共服务是提高人的可行能力的重要条件

人的全面发展,重要标志之一是人的可行能力的提高。人的基本可行能力对人的自身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性,也对其他方面的可行能力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教育和健康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直接影响人们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的提高。教育落后直接制约着个体的技能,他们不得不陷入"收入水平低→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谋生能力差→收入水平低"的恶性循环。公共就业服务,不仅意味着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还关系到人的尊严和自信。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则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安全感,而且有可能影响家庭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和下一代人的可行能力。


基本公共服务有助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从1978年到2004年,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投入贡献为68%,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仅为32%,而且近几年还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劳动力素质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已经成为掣肘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其迫切性日益凸显。


基本公共服务有助于控制人口规模

中国要同时实现人口控制与人口素质提高的双重目标,除了传统的人口数量控制的措施外,还应当注重基本公共服务的作用。现实情况表明,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构建社会化养老体系,替代家庭养老保障模式,消除中国传统养儿防老的保障观念,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可以有效地提高人口素质。


公共服务意义

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社会问题

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地区间和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资源环境约束增加、内外需失衡、投资消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这些问题又与我国当前存在的两对突出矛盾密切相关:一是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总体供给不足、质量低下之间的矛盾;二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对政府职能的新要求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基本公平的基础,通常发挥着社会矛盾的“缓冲器”作用。因此,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改善我国公共服务状况,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出矛盾,顺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有利于健全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机制

当前在我国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中,没有形成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制,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分工和问责机制,没有形成地区间和城乡之间资源的公平配置制度,由此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数量和质量,并制约了公共服务基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责任,促进政府间间接竞争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健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各种体制机制,引导各级政府逐步树立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观和绩效观。


有利于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

随着信息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大、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国家之间、地方之间公共服务的差异也越来越敏感,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知道政府在公共服务上花了多少钱,更关心这些支出取得了哪些效果,对公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什么切实的改善。从满足信息需求的层面来看,加快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并形成定期公开报告制度,不仅为政府进一步改善我国公共服务提供决策参考,而且可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提高他们参与政府管理和监督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提升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整体配置效率

政府资源配置的职能不仅没有削弱而且还在不断加强。虽然2005年我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仅为18.5%,但从政府实际能支配的资源和职能范围看,我国属于“大政府”国家。面对全球性政府规模不断扩张、政府掌控资源不断增加的趋势,改善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率,特别是加强其核心职责---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改善国民整体福利。


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日趋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以跨国企业为代表的国际竞争逐步演变为国家间市场、企业、政府、资源等全方位的竞争。政府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国际竞争的后台支持,而是直接走上了国际竞争的前沿舞台。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竞争力已经成为决定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政府竞争力又直接取决于其在资源配置中的管理能力和效率。因此,加快完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确保政府的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和竞争力,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应对国际竞争的战略性选择。


相关介绍

基本公共服务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或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二是满足基本尊严(或体面)和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水平的提高,一个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会逐步扩展,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中国政府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但在操作层面必须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从中国的现实看,可以运用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四个标准来界定。所谓基础性,是指那些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公共服务,它们的缺失将严重影响人类发展。所谓广泛性。是指那些影响到全社会每一个家庭和个人的公共服务供给。所谓迫切性,是指事关广大社会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利益的公共服务。所谓可行性,是指公共服务的提供要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适应。

从上述标准判断,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是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公共服务,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成为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社会服务

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都是专业性服务。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来自三个方面,即由营利性的私人企业使用私人资源提供的私人服务;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资源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见,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所以,现代社会中的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及其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等)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例如,教育服务本身只是特定专业性服务,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才是公共服务,而为了个人牟利使用私人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私立教育是营利性的私人服务,而非营利社会组织使用来自捐赠等渠道的社会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所办的公益性学校则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所以,不应将教育等专业性服务本身笼统地看作是公共服务或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虽同是教育服务,但这三种不同类型服务的性质是不同的:公共服务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私人服务体现的是以货币可支付能力为前提的私人牟利追求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关系;而社会公益性服务则体现的是部分社会成员的善意与志愿精神同特定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公共服务与公共行政

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行政。公共服务是有国家行为介入的一种服务活动,而公共行政则是以国家行政部门即政府为主体的一种权力运作。公共服务可以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如教育和医疗保健。公共行政则是规范公民开展社会活动的行为以及公民的其他间接需求。公共服务可以由公民根据个人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选择,公共行政则要求公民必须接受。公共服务涉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公共行政则是自上而下的等级式体制。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等是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政府则是专门的公共行政机构。


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

所有涉及到国家管理的行为与活动都在公共管理的涵盖之内。公共服务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但公共服务管理与公共行政管理是不同的,是两种不同性质与形式的公共管理。例如,对公办教育或公立学校的管理属于公共服务管理,但政府对教育的执法与行政管理则属于公共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这四项职能都是国家应承担的,都属于由公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广义上,可以将公职人员使用公共权力与资源所从事的各项工作都看作是公共服务。当国家是建立在普遍的公民主权基础之上的时候,国家具有公共性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全体公民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国家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国家体系中的所有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人们的工作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

在中国,这意味着在人大、法院、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等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但是,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只有作狭义、具体和明确的界定才能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具有实质性意义,即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有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并且可与政府或国家的其他职能相区分。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只是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相并列的国家的又一项职能。

参考来源

  1. 社会保险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