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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1]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分類

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着不同的內容和要求:[2]

居住物業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商業物業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閒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諮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範疇。這類物業按照發展變化過程可分為傳統辦公樓、現代寫字樓和智能化辦公建築等,按照辦公樓物業檔次又可劃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相關,特別是與工商貿易、金融保險、顧問諮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這類物業由於涉及物業流通與管理的資金數量巨大,所以常以機構(單位)投資為主,物業的使用者多用所有者提供的空間進行經營活動,並用部分經營所得支付物業租金。

工業物業

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工業物業有的用於出售,也有的用於出租。一般來說,重工業廠房由於其設計需要符合特定的工藝流程要求和設備安裝需要,通常只適合特定的用戶使用,因此不容易轉手交易。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計算機、精密儀器製造等行業)用房則有較強的適應性。輕工業廠房介於上述兩者之間。

政府類物業

隨着機關後勤管理社會化的實施,機關單位後勤管理工作轉交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隨着後勤社會化規模的增加,政府物業逐步成為主流物業形式。由於政府物業的特殊性,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尤其在人員的保密意識上尤為重視。政府物業除居住物業包含的服務內容外,還涉及餐飲、會議、客房及康體等多種、綜合類的服務。

其他用途物業

除了上述物業種類以外的物業,稱為其他物業,有時也稱為特殊物業。這類物業包括賽馬場、高爾夫球場、汽車加油站、飛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橋樑,隧道等物業。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許可。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對這類物業的投資多屬長期投資,投資者靠日常經營活動的收益來回收投資、賺取投資收益。這類物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國家規定最高為50年。

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指建築物內和建築物外的各類共用設備、共用設施及相關的場地、綠化、道路等,包括建築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漏水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以及公共設施設備,如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更換

物業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邊流通邊消費;其價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較長的時期中多次收回。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