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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英语:competition law;独占禁止法)是一种法律,透过规范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以达成促进或维持市场竞争之目标。竞争法可透过公法或民法程序执行。
在韩国与日本,竞争法禁止某些财团类型。竞争法在许多亚洲的开发中国家(包括印度)里被认为是一种刺激经济成长的工具。亦有部分推测,竞争法解决了一些问题,如以色列的货币问题,或印尼缺乏有效机构与法规的问题。此外,竞争法促进中国大陆与印尼内的公平,以及越南的国际整合。
竞争法在美国与欧盟称为反托拉斯法,在中国大陆与俄罗斯称为反垄断法。过去,亦曾在英国与澳洲称为交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s law)。
竞争法的历史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时期。市场商人、公会及政府的商业行为总会受到审查,有时还有严厉的制裁。直到20世纪,竞争法变得全球化[1]。竞争规范两个最大且最有影响力的系统为美国反托拉斯法及欧盟竞争法。世界上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竞争主管机关已形成跨国的支援与执法网路。
现代竞争法历来于国家层面上演进,以促进与维持主要在国家领土范围内之市场的竞争。国内竞争法通常不会涵盖跨国境的商业活动,除非在国家层面上有著重大的影响。国家可能允许在竞争案件上依据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的域外管辖。国际竞争的保障由国际竞争协定所管螛。1945年,在采行1947年所订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之前的协议期间,“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提出了有限的国际竞争责任。这些责任并没有被纳入GATT之中,但于1994年,GATT多边谈判乌拉圭回合的决议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了。“建立WTO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里包含了一系统有关特定产业内各种跨境竞争议题之有限度的条款。
原则
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有3个主要部分:
- 禁止限制企业间自由贸易与竞争之协议或行为。这特别包括由卡特尔造成的对自由贸易之抑制。
- 禁止主导市场的公司滥用其主导力量之行为,或易于导致此类主导地位之反竞争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掠夺性订价、搭售、价格欺诈、拒绝交易等等。
- 监督大型企业的合并与收购,包括部分合资企业。被认为会威胁到竞争过程的交易可被完全禁止,或为“附款”同意,如赋予分离部分合并业务之义务,或提供基础设备给其他事业,使其能继续竞争。
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实务管制因不同国家而异。保障消费者利益与确保企业有机会于市场经济内竞争,通常被视为重要目标。竞争法与放宽市场参进门槛、国家资助与补贴、国有资产私有化及成立独立产业监理机关等市场导向的供给端政策有著密切关连。近几十年来,竞争法被视为提供更好公众服务的一种方法。罗伯特·博克认为,竞争法若因保障没有效率的竞争者而使得竞争减少,或当法律干预的成本大于消费者利益时,会有不好的影响。
历史
罗马法
竞争法的早期案例可在罗马法中找到。罗马共和国于公元前50年左右制订《Lex Julia de Annona》。为保障粮食贸易,每个直接、故意或暗中阻碍供应船只的人都会被施以重罚。戴克里先于公元301年制订一项法规,规定任何违反破坏交易系统(如买断、隐藏日常用品或使日常用品匮乏)的人都会被判处死刑。公元48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芝诺引入了更多的法规,其中部分成为1322年及1325年佛罗伦斯国内法律的根据。这些法规规定了私有或由皇帝授予的独占事业之任何商业联合行为,其财产之没收与排除。芝诺撤销所有先前授予的独占权利。查士丁尼一世随后通过交由官员管理国家独占事业之法规。
参考文献
- ↑ Topping, Simon; Tweedale, Patrick. UAE Competition Law: New Regulations and Potential Effect on M&A Transactions. Transaction Advisors. ISSN 2329-9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