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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1]

部门职权及历史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的部门。新闻总署的工作接受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 执行国家的新闻政策及有关新闻的法律、法令、施政方针;
  2. 对所属的设、局、校,就主管的业务颁布决议和命令,并督促审查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3. 就所属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提出议案;
  4. 指导并协调所述单位的工作关系、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等工作;
  5. 编订并审核本署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和经费管理。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12月7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通过决议,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2]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撤消后,将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划归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直接领导;将原英语广播的工作并入新华通讯社;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负责;对外宣传、出版等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另设外文出版社负责办理;撤销新闻摄影局,将其负责的新闻摄影业务划交新华通讯社负责,画报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下属的人民美术出版社;原新闻总署办公厅负责的报业管理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财务、人事等行政工作并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

署长

胡乔木(1949年11月-1952年8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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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原始影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