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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原圖鏈接來自 光明網 的圖片

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成立[1]

部門職權及歷史

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設立的部門。新聞總署的工作接受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的指導。

根據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

  1. 執行國家的新聞政策及有關新聞的法律、法令、施政方針;
  2. 對所屬的設、局、校,就主管的業務頒布決議和命令,並督促審查決議和命令的執行情況;
  3. 就所屬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提出議案;
  4. 指導並協調所述單位的工作關係、機構設置、人事管理等工作;
  5. 編訂並審核本署及所屬單位的財務預算、決算和經費管理。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會議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1年12月7日政務院第一百一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機構緊縮編制的決定》(草案),通過決議,撤銷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2]

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撤消後,將新華通訊社、廣播事業局劃歸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直接領導;將原英語廣播的工作併入新華通訊社;對外國記者的管理工作劃歸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情報司負責;對外宣傳、出版等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另設外文出版社負責辦理;撤銷新聞攝影局,將其負責的新聞攝影業務劃交新華通訊社負責,畫報工作併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下屬的人民美術出版社;原新聞總署辦公廳負責的報業管理工作併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財務、人事等行政工作併入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

署長

胡喬木(1949年11月-1952年8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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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禮原始影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