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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自然地景与纪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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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自然地景与纪念物,指由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文化资产保存法》审查指定的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地形、植物及矿物。依其性质,区分为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区”和“地质公园”;自然纪念物包括“珍贵稀有植物”、“珍贵稀有矿物”和“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动物已由《野生动物保育法》保护)

自然地景

国定

县市定

地质公园

2016年《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公告后,新增的文化资产种类。相关地质公园示范区将陆续指定公告[1]

直辖市、县市定自然地景-地质公园

自然纪念物

珍贵稀有植物

目前有五种珍贵稀有植物。农委会原于1988年8月22日公告11种珍贵稀有植物,因《野生动物保育法》于1989年施行,为落实栖地域内物种保育及域外物种繁衍、推广之需,2001年9月27日公告解除台湾水韭台东苏铁兰屿罗汉松,2002年1月14日公告解除红星杜鹃乌来杜鹃钟萼木,2019年4月23日公告解除台湾油杉,将其改列为保育类野生动物;修正台湾穗花杉之科名为红豆杉科,清水圆柏之变种名修正为“taiwanensis”。

珍贵稀有矿物

指本国特有,且数量稀少之矿物,目前尚未指定公告。

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

2016年《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公告后,新增的文化资产种类。

县市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

参考文献

  1. 地质公园. 林务局自然保育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