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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关于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1]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8日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如何定义
《办法》将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四是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资金信托是自益信托
资金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合二为一的,因此资金信托实际上是自益信托。在资金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因此统称为投资者。
资金信托是私募信托
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权信托可以转化为资金信托
在资金信托,投资着委托的资金通常是货币形式的现金财产。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比如在租赁财产权信托中,融资租赁公司以应收融资租赁款为基础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但是同时通过受益权拆分转让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这种财产权信托也按照资金信托来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