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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

信託受益權的特徵

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信託法》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託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向受託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信託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覆信托財產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復財產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於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信託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德國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押。我國《信託法》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同時還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由此可見,作為私權的信託受益權,從本質上講屬於可轉讓的權利。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是信託關係的當事人,我國《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這從法律上也明確了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的時限性。

信託受益權權利的內容

1、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具體什麼是信託利益,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認為可包括如下兩部分: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產生的收益,即超出信託本金的部分。

(2)信託終止時的剩餘信託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部分並不當然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信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如果信託文件規定了剩餘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財產不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託受益權轉讓留下餘地的信託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剩餘信託財產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

2、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即信託法第20條至第23條委託人也同時享有的那些權利,為省卻讀者查閱法規之苦,現列舉如下:

(1)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的起始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購買的信託受益權的賬務處理

信託業界並沒有對此類業務形成統一的會計核算處理方法。可以參考以下做法:

1、支付資產收益權轉讓價款:

借: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信託專戶存款

2、存續期收取資產特定收益

借:銀行存款信託專戶

貸:投資收益

3、收到資產收益權回購款(含本金及溢價收益)

借:銀行存款信託專戶

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資產收益權轉讓信託包括股權收益權轉讓信託、物權收益權轉讓信託、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信託等,目前已成為一種重要的信託產品類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