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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1]。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 4號) 精神設立的。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市、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自治區區情的住房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區住房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全區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自治區標準,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 [2]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自治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九)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承擔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相關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代表隊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