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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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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歷史文化名城

全國數量: 139座(截至2022年1月11日)

審批單位: 國務院

中國五千年的歷史孕育出了一些因深厚的文化底蘊和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而青史留名的城市。這些城市,有的曾是王朝都城;有的曾是當時的政治、經濟重鎮;有的曾是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地;有的因擁有珍貴的文物遺蹟而享有盛名;有的則因出產精美的工藝品而著稱於世。它們的留存,為今天的人們回顧中國歷史打開了一個窗口。

1982年2月,為了保護那些曾經是古代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運動和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蹟免受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從行政區劃看,歷史文化名城並非一定是「市」,也可能是「縣」或「區」。

截至2022年1月11日,國務院已將139座城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並對這些城市的文化遺蹟進行了重點保護。[1]

起源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均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且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2005年10月1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範》正式施行,確定了保護原則、措施、內容和重點。2008年7月1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正式施行,規範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准。如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

公布

國務院於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後公布了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共99座。此後,分別於2001年增補2座,2004年增補1座,2005年增補1座,2007年增補7座,2009年增補1座,2010年增補1座,2011年增補6座,2012年增補2座,2013年增補4座,2014年增補2座,共計126座(此處為瓊山和海口分開計算)。

備註:2002年10月瓊山市併入海口市。2006年11月,根據國務院秘書二局的意見反饋,要將瓊山歷史文化名城更名為海口歷史文化名城,會在當時已批准公布的103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產生連鎖反應,建議海口市重新呈報申報文件,直接申報海口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2007年3月13日,國務院正式批准海口成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做統計報告及海口市政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均將海口和瓊山視作一處。

類型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按照特點主要分為七類。

歷史古都型: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的城市,如北京、南京、西安等。

傳統風貌型:保留了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澱的完整建築群的城市,如大理、商丘、平遙等。

一般史跡型: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蹟為歷史傳統主要體現方式的城市,如成都、濟南、長沙等。

風景名勝型:[[建築]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徵的城市,如桂林、蘇州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徵、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麗江、拉薩等。

近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築物或建築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天津、重慶等。

特殊職能型:某種職能在歷史上占有極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瓷都"景德鎮、"鹽城"自貢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