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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非人类本位出发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包括蚊子,蛲虫,蟑螂等害虫在内的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1]。由澳洲学者彼得•辛格建立,基地位于美国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而批评者认为,由于动物无法对社会契约进行讨论或是做出道德判断,不能够顾及他人的权利,甚至根本对权利没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认为享有精神上的权利。动物权利主义学者罗杰•斯克鲁顿认为这些人的逻辑是“因为只有人类担负责任,所以也只应由人类享有权利”。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尽管从根本上来说,将动物用于食用、娱乐或科学研究没有什么错,但仍应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这种观点被称为“动物福利”主义,也是某些老牌动物保护组织所持的观点,这些组织包括英国皇家预防虐畜协会、爱护动物协会。
概况
动物权利的观点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这些观点反对将动物当作一般财货或是为人类效力的工具。常有人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主义相混淆,动物福利主义仅仅关心动物不受虐待,而不试图保障动物精神上的权利。
动物权利主义者主张动物享有应有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生活权利、自由权利、流浪权利等),并不是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家禽需要享有选举权,因为动物未能认知何谓选举。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认可大型猿类拥有高度智慧,能够判断自身处境以及行为动机,当自由受到限制时,它们会感到沮丧。相比之下,许多其他动物只拥有非常简单的神经系统,比如水母,只比一只机械手复杂一点,只能进行简单的应激反应,既无法中止也无法计划自己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判别自己是否自由。从生物学上的定义来看,水母毫无疑问属于动物,但从动物权利的观点来看,水母是否应被划归“蔬菜类”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个有机体是否属于应享有权利的“动物”,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标准。
因此,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与堕胎权的争论很像)就因难以确定一个简单、一刀切的判别标准而困难重重,这一标准,即使在生物学实践中也很难确定,当然,生物学中充满了复杂而多样的渐变性。按神经生物学的标准,水母、农场饲养的鸡、实验室的小白鼠以及家养的猫分别分布在一张复杂、多维度的坐标图中,坐标图的一端标着“近乎植物”,另一端标着“高度智慧”。
然而也有认为,动物权利不应以智慧、感知、意识等作区分,否则就沦为以人的角度思考判断,有违非人类本位出发的基本概念法则。但凡动物,都应自然享有应得的权利及保障。即如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的植物人,被认为再无智慧、感知、意识,一样应自然享有应得的权利及保障。
哲学渊源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现代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动物解放主义的学者之一,他在为扩大动物法律权利的必要性所作的演讲稿中写道:“这一天终将到来,人类以外的动物们将重获被人类暴政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从来不应剥夺。”他还指出,动物的缺乏理性在道义上不应构成对动物解放主义的阻碍,“长有几条腿、皮肤是否长有绒毛、骶骨孔是否闭合,这些都不能构成剥夺一个生灵享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的原因”“还有什么使动物解放不可逾越?动物是否拥有思考能力或是语言能力?成年的马或是狗,还有其他许多有灵性的动物,显然要比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来得更有理性。从另一方面,这说法仍旧成立:问题不再是‘它们会思考吗?’或是“它们会说话吗?’而变成了“它们会感到难受吗?”为什么法律不能对一切生灵提供保障?总有一天,博爱将荫蔽所有生灵……”(边沁,1781)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认为在本质上其他动物与人是一致的,尽管动物缺乏思考能力。尽管他为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做出了功利主义的辩解,他仍旧呼吁给予动物道德关怀,同时,他反对对动物进行活体解剖。他的著作《康德哲学批判》中有大段对康德将动物排斥在道德体系之外的批评,言辞甚为激烈,其中包括那句有名的“那些不能对所有能看见太阳的眼睛一视同仁的伪道德,当被诅咒”。
动物权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响颇广的书《动物的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作者是英国社会改革家Henry Salt。Henry Salt于1891年成立了人道主义者联盟,宗旨之一是取缔打猎运动。
当代动物权利主义的概念由S.Godlovitch,R. Godlovitch和J. Harris在1971年合著的《动物、人和道德》中被重新提出,书中旁征博引,雄辩地阐述了动物权利的观点。应该说,正是这部著作使得动物权利主义得以复兴,并鼓舞了后来的学者对其进行发展完善。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中心的生物伦理学教授、受Ira W. DeCamp计划赞助的学者彼得•辛格就是在对这本书进行评论时,第一次提出了“动物解放”的概念。
彼得•辛格和Tom Regan是动物解放运动目前最著名的两位倡导者(尽管二人的观点有所不同);Gary L. Francione是另一位有分量的动物解放主义学者,他持一种近似废奴主义的观点,主张动物应当享有不被看作财货的基本权利;“关心家禽”组织的激进主义分子Karen Davis和人道对待动物协会的Ingrid Newkirk也对动物权利运动持有各自的理论体系。
彼得•辛格是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精神领袖,但他本人对保障动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论出发点却不是维权,而是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功利主义。在他1975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一书中指出,人类给予动物道德关怀的原因,既不是智力(对婴儿或智障患者也无智力可言),也不是道德(对罪犯或精神病患患无道德可言),或是其他一般人类所拥有的品质,而是否能够体验痛苦。因为动物也能体会痛苦,所以将动物排斥在道德关怀以外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这里,他引用了英国哲学家Richard D. Ryder提出的“种族歧视”的概念。
彼得•辛格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对于感觉能力的动物的相同的利益,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心。而平等的关心前非等同对待的平等或权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内涵作标准来决定如何对待不同的个体。保障动物的权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促进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恶,所以保障动物的权益的作用是提升动物的地位而非贬低人类的地位。
Tom Regan在著作《动物权利状况》和《空空的牢笼》中,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赋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与生俱来具有与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他的这种观点,也被称为“直接责任”。对Regan而言,所有饲养食用动物、动物试验以及商业捕猎行为都应被禁止。Regan的理论中“生命的载体”并不包括所有的动物,但起码包括所有“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
辛格主要致力于改善动物们的处境,在特定环境下,同意适当的将动物为人所用。而Regan主张将动物与人同等对待,并严格遵照康德哲学,认为动物决不能被仅仅当成某种工具而牺牲。当然,康德本人并不将动物纳入自己学说的的道德律中,他说人类应当慈悲,主要是要使人不致堕落于残忍,而并非是为动物福祉考虑的。
尽管在理论上有差异,辛格和Regan在实践上是一致的,比如他们都认为社会应当倡导素食主义,并废除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Gary Francione在《动物权利导言》等中著作指出,如果动物被当作财货,那么任何赋权于动物的行为都将直接被这种所有权状况损害。他说,为你的财产争取与你自己同等的权利,这无疑很荒谬。如果不能获得与人同等的地位,动物什么权利都谈不上。不像Regan对“生命的载体”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别标准,Francione将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他认为在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有的只是动物福利主义。在为罗格斯大学动物权利法项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动物奴隶状态的动物权利努力都是徒劳的,那只会导致剥削动物的制度化,这些做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丝毫改善动物所处环境。Francione称一个一边把猫和狗当成宠物豢养、一边屠杀鸡、牛、猪来食用的社会为“道德分裂”。
法律
1992年,瑞士法律通过认定动物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德国议会上院投票决定将“和其他动物”的字样加入宪法中国家为后代保护自然生命基础的条款中。
在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学上动物解剖课以及在马戏团进行驯兽表演。
在台湾,2007年立法院三读通过《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正案,将原本的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允许马戏团进出口保育类野生动物供作表演之规定删除。若违反规定,则会有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到一百五十万元的罚金。
不少国家和地区均设有保护动物的组织,但好些针对的仅属动物福利,并非主张动物权利。
实践
在实践中,动物维权主义者通常参与对使用动物的行业的联合抵制,比如对西方国家中肉、奶、蛋产品主要生产者工厂化的农场及集约式农业的抵制。农场待屠宰动物的运输(包括活畜出口)已成为近年来各地动物权利组织行动的主要阻挠目标-这一点在英国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动物维权主义者奉行素食主义。他们认为,既然一般人类一直认为自己是高等生物,那么就不应做出动物的捕食行为,否则与其他动物无异,而且肉食性动物不懂考虑动物外的食物,但人类是杂食性动物,可选择进食豆类或蔬菜类食物。
而他们也不穿戴皮质的服饰(包括皮鞋),不使用包含动物原料的化妆品、药品,甚至墨水和染料。需要通过动物实验的商品也尽量被避免。针对某公司的抵制也很普遍,例如宝洁,因在产品研制过程中进行多项动物实验,而遭致动物权利主义者对其出品所有产品的抵制(包括花生酱这样的食品)。
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动物实验会使动物生病甚至死亡,而且现时已有很多种类的物品,毋须再研制新的,因此实验对人类的好处并不存在或未能确定,另一方面实验肯定会对动物造成伤害,因此动物实验只是人类为自己利益而牺牲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的错误行为。
此外,他们亦对明显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包括皮草买卖、打猎、马戏团、马术竞赛、动物园及宠物买卖,表示强烈的反对。
大多数动物权利主义者致力于教化大众。一些组织诸如“人道对待动物公社”,频繁地试图通过媒体宣传动物权利主张。
美国的动物权利运动近来趋向于倡导素食化运动。每年在美国有98亿头/只动物遭屠宰食用,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其他领域所用的动物数量。“素食者联盟”和“要爱心,不要杀戮”等组织致力于向消费者揭露工业化农场的内幕,劝导人们少吃肉。
一些生态恐怖主义分子选择投身于直接战斗,比如从实验室或农场"营救"动物,对这些场所进行破坏等等,这偶尔会引发暴力冲突。还有一种“公开营救”行为,营救者大摇大摆毫不掩饰的把动物带走。一些国家对有关行为加强了立法管制,但不少生态恐怖主义分子仍继续“解放”动物。
相关公约
相关公约指动物权利,并非指生态保育
《世界动物权宣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于1978年10月15日选读《世界动物权宣言 》,规范动物有其生存权,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权利。但此宣言并未有法律约束力。 s:世界动物权宣言
《动物五大自由》
1960年代,英国大型的工业式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引起各界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而后英国政府为回应社会对于动物福利的诉求,于1967年成立“农场动物福利谘询委员会”(1979年改组为农场动物福利委员会),于1979年草拟了相关法规,而后此动物的五大自由便成为了英国动物福利法例根基,亦为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政策立法的原则。
- 免于饥渴的自由:随时均可享有清水及足够维持健康及补充体力的食物。
- 免于因环境而承受痛苦的自由:提供舒适的环境,包括居所及栖息处。
- 免于痛苦或伤病的自由:防止伤病,或尽快诊断及给予治疗。
- 表达天性的自由:提供足够空间和合适设施,并让动物与同类作伴。
- 免于恐惧不安的自由:以合适的生存环境及方式对待动物,避免产生任何精神上的痛苦。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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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学员资讯】从澳洲山火看德国动物保护 ,搜狐,2020-01-17
-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悠读文学,201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