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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責任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其任期內的以下行為應當負責: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失職瀆職的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例如:某單位被審計查出小金庫達70多萬元,該單位領導對小金庫的收入了如指掌,由其指定一人專門負責,且支出由該領導一人簽字審批。這位領導己構成指使、縱容、包庇下屬人員私設小金庫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且知情不報,對該項違紀問題應負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認定的兩種情況

直接責任認定的兩種情況是:其一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是由領導幹部本人直接違反的或由領導幹部本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造成的;其二是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為,是未經民主決策程序、相關會議討論和研究,或者雖經民主決策程序、相關會議討論和研究,但多數人是不同意的。

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以下統稱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鑑證和評價的行為。

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監督形式,是審計監督與幹部管理監督相結合的制度創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聚焦「經濟責任」,即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範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實施審計時,應當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充分考慮領導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依法依規確定審計內容。審計內容重點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地區(部門、單位)發展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內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