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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恐怖活动的职责。

(三)加强公安机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职责。

(六)理顺刑事刑侦技术工作及警务保障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公安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负责掌握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部署、指挥重大警务活动。

(三)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和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侦办各类犯罪案件。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安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2]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部队,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对全市反恐活动的防范、侦查、打击工作;负责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情况,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监管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法工作;依法办理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和技术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设,并负责全市公安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市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全市警用航空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违纪案件;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办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事)件;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公安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指挥市内各专业警察队伍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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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