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沿革
1987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1987〕12号)发布,成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998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发布,内称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1]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仍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职责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确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制订或修订《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订暂定税率(包括进口调节税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等。”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确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海关关税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和修订进出口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批准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订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对其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2003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确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海关关税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和修订进出口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批准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拟订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和原则,并对其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2008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20号)[2]确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批准有关国家、地区适用税则优惠税率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谈判方案;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3〕58号)再度调整了主要职责。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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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3号,中国政府网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中国网,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