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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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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院协会是一九九六年九月由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医院管理学会升格成立为省一级学会——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更名为广东省医院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的社会团体。

建设宗旨

协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热心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医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医院管理学科和专业人才的成长,促进医院改革与发展,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有效机制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提高我会的社会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广东作出贡献,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医院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范是指协会领导、各办事机构、二级分会,所属广东现代医院管理研究所、广东《现代医院》杂志社、广东现代医院管理顾问公司、协会会员[2]在医院管理和医院管理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协会有权对所属机构及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调查,所属机构及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协会应坚持依法办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医院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协会应严格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协会应恪守协会章程的宗旨,坚持为广大医院服务,为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服务,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谋服务,为医院管理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协会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自律,依法维权,努力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益医院建设与发展,有助于行风建设。

第八条 协会应树立勤政廉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坚持反对有悖于医学伦理、职业道德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为医院办实事,讲实效。

第九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切实执行有关职业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响应第八届全国大型医院院长高级研修班关于《积极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排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困扰,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谐医院、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倡议书》和《全国民营医院诚信自律规范》的倡议,加强自律,做诚信医院。

第十条 协会个人会员应遵守所在单位制订的医院工作和职业道德规范、自律规范,在医疗、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依法行医。

第十一条 协会所属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反相关行业的法规和政策、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协会要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工作自律规范

第十三条 协会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技术,追踪国内外先进医院管理新趋势,组织管理学术研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协会应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平等商讨,公平竞争,求得共识。

第十五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继续教育、应用推广医院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管理的学术水平。

第十七条 协会和所属机构应树立诚信服务理念,公开办会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责任、收费项目与标准,坚持诚信服务。

第十八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协会名义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和抵制利用媒体对虚假的科研成果进行炒作,不组织所谓“成果鉴定”或提供变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条 协会应以身作则,不利用自己的影响,私自参加厂家、公司的营销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评奖等活动中,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不乱办班,不乱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合法获取劳务收益。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举办非营利的学习班,扶持贫困地区医院、卫生院求生存、求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组织城市医院将闲置的医疗设备支援贫困地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四章 奖惩规范

第二十六条 会员、所属机构、二级分会之间发生相关医院管理事务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团结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由协会进行调解,维护协会的团结。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及所属机构违反本规范,任何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组织调查,协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及所属单位,经查实后,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违反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所属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予表彰或奖励;

(一) 对医院管理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 在医院管理科研有所突破,取得显着成果的;

(三) 积极参加医疗扶贫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贡献突出的;

(四) 被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或国家其他机关及工、青、妇等社团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 积极参与协会行业管理,提出建议,为有关部门接纳经实践证明可行并取得明显效果者;

(六) 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七)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予表彰或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组织工作自律规范

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负责向会员、所属机构传递自律信息,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所属机构的意愿与要求,维护会员和所属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及所属机构有权对规范执行机构执行规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主管部门检举规范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医院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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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