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新黨委字[2000]20號),設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以下簡稱自治區審計廳)。自治區審計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二)新增的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審計監督自治區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向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審計機構。
3.按規定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4.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自治區審計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草擬地方性審計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和向自治區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區域經濟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自治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地州市政府(行署)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自治區審計廳進行的審計。
(四)向自治區主席提交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區域經濟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按規定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各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領導地州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地州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自治區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承擔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管理向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的審計機構。
(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 【法律快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搜狐,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