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李昌奎案或稱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發生於2009年5月,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人李昌奎強姦、殺害同村女子王家飛,王家飛年僅三歲的弟弟王家紅一同被殺。2010年7月,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2011年3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 (以下簡稱雲南高院)二審(終審)改判李昌奎死緩。此案改判,是雲南高院執行「少殺、慎殺」的典型,更企推動廢除死刑。王家飛、王家紅家屬尋求雲南省司法機關的司法救濟無果,於6月在網絡發帖救助,終引爆輿論。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表示,此案十年後將成為「一個標杆、一個典型」,更引輿論譁然。在重重壓力下,雲南高院於7月16日,宣布啟動再審。8月22日,推翻二審(終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李昌奎在雲南省昭通市被執行死刑。
觀點
-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周洪認為,雲南省高院的(二審)改判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國當前的死刑政策。李昌奎案幾乎沒有什麼可以對兇手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節和條件,除非政府在一夜間突然宣布廢除死刑。
- 江西贛州檢察院檢察官楊濤撰文:「如果這麼嚴重地殺害了兩條生命的罪犯不判處死刑,那麼,法院許多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特別是藥家鑫藥家鑫案中僅一人遇害。由於李昌奎犯案手段兇殘,此案更被稱為「賽家鑫案」。更是要在黃泉路上申冤了。」
二審爭議
雲南高院指出二審改判不僅依據「少殺、慎殺」原則,主要認定李昌奎案屬鄰里糾紛,李又有自首情節,故云南高院認為「鄰里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鄰里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來源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學者指出,李昌奎案並不適用「鄰里糾紛引發的殺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規定。李昌奎和王家飛、王家紅之間無直接糾紛。同時李昌奎與三歲幼兒王家紅之間更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糾紛。他指出,雲南高院的二審改判對「鄰里糾紛」的引用,是「僅依據字面做了過於寬泛、教條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