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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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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律規範規定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具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1]
(1)主體。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或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則稱為義務主體。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
(2)客體。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是確立權利義務關係性質和具體內容的依據,也是確定權利行使與否、義務是否履行的客觀標準。如果沒有客體,權利義務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標和載體。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包括有形財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等。
(3)內容。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核心。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律性質的不同而不同。這是由經濟法律規範的不同規定和當事人參與經濟法律關係的目的不同所決定的。[2]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經濟法律關係
性質 權利義務關係
構成 主體、客體和內容
特徵表述 經濟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的一種
主體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客體 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構成要素
法律關係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係也不例外。該三要素是經濟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內容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繫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樑,直接體現了法律關係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係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係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係,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係。
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應當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有所區別。
首先,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經濟關係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係。前者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係要靠法律來保障,經濟關係靠客觀經濟規律來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係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經濟關係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為前提,它是客觀存在的。
特徵表述
經濟法律關係作為許多法律關係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係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管理關係和經濟協作關係相統一的法律關係。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係和經濟協作關係之間儘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繫,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係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係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係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係。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係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保護
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既可以在通過監督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正確行使權利(權力)和切實履行義務中得到體現,也可以通過嚴格執法來保護權利主體的的合法權益來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為了加強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國家在法律規範中規定了經濟法律關係的監督和保護,又規定了各種保護方法。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監督保護機構 1.國家經濟領導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
國家經濟領導機關,有權對全國的或者所屬的經濟部門和經濟組織進行經濟監督,對違反國家計劃和對經濟建設造成損害的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處理,有權責令整頓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行政制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市場競爭行為予以規制,反壟斷及反不正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良好有序地市場競爭秩序。
2.審計機構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審計機構,對國家各級財政進行監督。審計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家財政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
其他職能部門,主要指統計、會計、財稅、銀行、物價等部門對國民經濟管理或社會經濟活動也進行監督和管理。這種經濟監督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4.仲裁機構
雙方當事人發生經濟爭議時,一般應當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5.經濟審判機構
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保護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的方法 1.經濟制裁。常用的有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等。
2.經濟行政制裁。指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經濟性
質的行政處分。
3.經濟刑事制裁。指對違反經濟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濟犯罪分子,由法院給予的刑事制裁。
狀態變化
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包括三個條件:經濟法律、法規,即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依據;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即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經濟法律事實,即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具體行為或事件。
經濟法律事實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後果,即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現象。可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行為是指人們進行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司法行為;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行為;其他可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行為。
事件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終止的,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觀現象。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由於某種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使特定的經濟法律關係主體間產生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其中行為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主體資格合法;客體合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其他條件(審批、公證、鑑證)。
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指由於某種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已經生效的經濟法律關係的要素髮生了變化。
變更原則: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國家計劃;雙方協商一致而設立的經濟法律關係,需經雙方協商達成合意方可變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由國家機關批准而設立的經濟法律關係,雖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還需經原批准機關認可或批准方可變更;法律規定禁止變更的經濟法律關係,不得變更。
經濟法律關係的終止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歸於終止。如購銷合同中,錢貨兩清時,經濟法律關係則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