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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知录

 

 

 

自知录

莲池大师

自知录序

予少时见太微仙君功过格而大悦,旋梓以施。 已而出俗行脚,匍匐于参请,暨归隐深谷,方事禅思,遂无暇及此。 今老矣,复得诸乱帙中,悦犹故也。 乃稍为删定,更增其未备而重梓焉。

昔仙君谓凡人宜置籍卧榻,每向晦入息书其一日功过,积日而月,积月而年。 或以功准过,或以过准功,多寡相雠,自知罪福,不必问乎休咎。 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恶,则惧而戢。 知其善,则喜而益自勉。不知,则任情肆志,沦胥于禽兽,而亦莫觉其禽兽也。

兹运心举笔,灵台难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镜之鉴形。 不师而严,不友而诤,不赏罚而劝惩,不蓍龟而趋避,不天堂地狱而升沉,驯而致之,其于道也何有。 因易其名曰《自知录》。

是录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视,奚望其能书。 中士得之,必勤而书之。 上士得之,但自诸恶不作,众善奉行,书可也,不书可也。 何以故? 善本当行,非徼福故。 恶本不当作,非畏罪故,终日止恶,终日修善,外不见善恶相,内不见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则书将安用?

矧二部童子,六斋诸天,并世所称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夺司,元会节腊等,昭布森列。 前我,后我,左右我,明目而瞩我,政使我不书。 彼之书,固以密茧丝而析秋毫矣。 虽然,天下不皆上士。 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书,不失为君子。 不自知而不书,非冥顽不灵,则刚愎自用云尔。 人间顾可无是录乎?是故在儒为四端百行,在释为六度万行,在道为三千功八百行,皆积善之说也。

彼罢缘灰念之辈,以自为则无论矣。 如借口乎善恶都莫思量,见有勤而书之者,漫呵曰:恶用是矻矻尔烦心为? 则其失非细。嗟乎!世人夏畦于五欲之场,疲神殚思,终其身不惮烦,而独烦于就寝之俄顷,不一整其心虑,亦惑矣。 昼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贤智者所不废也,书之庸何伤?

时万历三十二年岁次甲辰清明日沙门袾宏识

自知录凡例

•旧曰功过,今曰善过,取《周易》“见善则迁,有过则改”之义,善即功故。

•旧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摄入诸天。旧有章奏符箓斋醮等,今摄入佛事。各随所宗,无相碍故。

•该善若干,该过若干,与旧稍有增减,小异大同故。

•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劳形役志,百计谋画,希望成功。亦不必祷神祠天,宰杀牲牢,请乞福佑。但发心积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于万,随其所求,必满愿故。

•以上休咎,但是花报,若夫来生,即此可知,果报不虚故。

目录

善门

忠孝类

仁慈类

三宝功德类

杂善类

补遗

过门

不忠孝类

不仁慈类

三宝罪业类

杂不善类

补遗

善门

原文

【忠孝类】

•事父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一善。 守义方之训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 父母殁如法资荐,所费百钱为一善。 劝化父母以世间善道,一事为十善。 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一事为二十善。

【解】凡言百钱谓铜钱百文,正准银十分,不论钱贵钱贱。

•事继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二善。敬养祖父母同论。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为一善。开陈善道,利益一人为一善,利益一方为十善,利益天下为五十善,利益天下后世为百善。遵时王之制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凡事真实不欺,一事为一善。

•敬奉师长,一日为一善。守师良诲,一言为一善。

•敬兄爱弟,一事为一善。敬爱异父母兄弟,一事为二善。

【仁慈类】

•救重疾一人为十善,轻疾一人为五善,施药一服为一善。 路遇病人舆归调养一人为二十善。 若受贿者非善。

【解】受贿,谓得彼人金帛酬谢。

•救死刑一人为百善,免死刑一人为八十善,减死刑一人为四十善。 若受贿徇情者非善。 救军刑徒刑一人为四十善,免为三十善,减为十五善。 救杖刑一人为十五善,免为十善,减为五善。 救笞刑一人为五善,免为四善,减为三善。 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 居家减免婢仆之属同论。

【解】救,谓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谓繇自己主事,特与恕免是也。偏断者,谓非据理详审,唯任意偏断,反释真犯是也。

•见溺儿者,救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 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 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为五十善。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 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 救微畜一命为一善。 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 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 若不吝重价而救大命,与救多多极微命同论。

【解】有力报人,如耕牛乘马家犬等。无力报人如猪羊鹅鸭獐鹿等。微命如鱼雀等。极微如细鱼虾螺乃至蝇蚁蚊虻等。救者,或买放,或禁绝,或劝止,是也。专救微命,不救大命,是惟贪己福,无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为一善。

【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无可杀罪故。鼠虽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当杀生,不杀而市买见物,所费百钱为一善。 世业看蚕,禁不看者,为五善。

•见渔人猎人屠人等,好语劝其改业,为三善,化转一人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杀,一日为十善。

•家犬耕牛乘马等,死而埋藏之,大命一命为十善,小命一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赈济鳏寡孤独瘫瞽穷民,百钱为一善,零施积至百钱为一善。米麦布币之类,同上计钱数论。周给宗族中人同论,周给患难中人同论。如上穷民,收归养膳者,一日为一善。

•见人有忧善为解慰为一善。

•荒年平价粜米,所让百钱为一善。

•济饥人一食为一善,渴人十饮为一善,济寒冻人暖室一宵为一善,绵衣一件为二善,夜暗施灯明一人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为一善。

•施禽畜二食为一善。

•饶免债负,百钱为一善。 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难取而饶免者,二百钱为一善。 告官,官不为理,不得已而饶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时为一善。

【解】救接者,谓或停役,或代劳是也。

•死不能殓,施与棺木所费百钱为一善。

•葬无主之骨,一人为一善。 施地与无坟墓家葬一人为三十善。 若令办租税者非善。 置义冢所费百钱为一善。

•平治道路险阻泥淖,所费百钱为一善。 开掘义井,修建凉亭,造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若受贿者非善。

•居上官慈抚卑职,一人为一善。 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 若受贿者非善。 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论。

•视民如子,唯恐伤之,一事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为十善,资发所费百钱为一善。 白还人卖出男女,不取其赎者,原银百钱为一善。 出财赎男女还人者同论。

【三宝功德类】

•造三宝尊像,所费百钱为一善。 诸天先圣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费二百钱为一善。 重修者同论。

【解】诸天,谓欲、色、无色三界,梵王帝释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 先圣,谓尧舜周孔等。 正神,谓岳渎城隍等。 贤人君子,谓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等。

•刊刻大乘经律论,所费百钱为一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费二百钱为一善。 若受贿者非善。 印施流通者同论。

【解】贿,谓取价货卖等。 人天,谓佛菩萨所说五戒十善,及世间正法,六经论孟,先圣先贤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宝寺院庵观,及床座供器等,所费百钱为一善。 施地与三宝,所值百钱为一善。 护持常住不使废坏者,同论。 建立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费二百钱为一善。 用荤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烛灯油等物供三宝,所费百钱为一善。

•受菩萨大戒为四十善,小乘戒为三十善,十戒为二十善,五戒为十善。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 若僻任臆见者非善。

•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 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 若谈说无益者非善。

•见伪造经劝人莫学者为一善。

•为君王父母亲友知识法界众生,诵经一卷为二善,佛号千声为二善,礼忏百拜为二善。 若受贿者非善。 为自己经一卷,佛千声,忏百拜,俱一善。

•为君父,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费百钱为一善。 登坛施法者一度为三善。 若受贿者非善。 为世灾难作保禳道场,所费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讲演大乘经律论,在席五人为一善,人数虽多止百善。 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 若受贿者非善,图名者非善,讲演虚玄外道无益于人者非善。

•礼拜大乘经典,五十拜为一善。

•讲演正法处,至心往听,一席为一善。

•饭僧,因其来乞而与者,三僧为一善。延请至家者,二僧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为一善。若尽诚尽敬者,一僧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饭僧不拒乞人平等与食者,二人为一善。

•护持僧众,一人为一善。 所护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贤弟子,一人为五十善。 明义守行弟子一人为十善。 但明义但守行弟子,一人为五善。 若泛滥度者非善。

【解】大德贤弟子,谓能续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 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杂善类】

•不义之财不取,所直百钱为一善。 无害于义可取而不取,百钱为二善。 处极贫地而不取,百钱为三善。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财物,如期而还不过时日者为一善。

•代人完纳债负,百钱为一善。

•让地让产,所值百钱为一善。

•义方训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禁约家人门客者同论。

•劝人出财作种种功德者,所出百钱为一善。图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劝和斗争为一善。 若受贿者非善。

•发至德之言,一言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语,杨伯起四知之类是也。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 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

•论辩虚心下贤,理长则受者,一义为一善。

•举用贤良一人为十善。驱逐奸邪,一人为十善。扬人善,一事为一善。 隐人恶,一事为一善。 见传播人恶者,劝而止之为五善。

•于诸贤善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人侵毁贤善,劝而止之为五善。

•劝化人改恶从善,一人为十善。

•成就一人家业为十善,成就一人学业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业为三十善。

•许友,义不负然诺为十善,义不负身命为百善,义不负财物寄托百钱为一善。

【解】然诺如挂剑树上之类,身命如存孤死节之类,财物如还金幼子之类。

•有恩必报,一事为一善,报恩过分为十善。 有雠不报,一事为一善。 若怀公道报私恩者非善。

•著破补衣一件为二善,麤布衣一件为一善。 若原无好衣而著者非善,矫情干誉者非善。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 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

•忍受人横逆相加,一事为一善。

•拾遗还主,所值百钱为一善。

•引过归己,推善与人,一事为二善。

•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不夤缘营谋者,一事为十善。

•处众常思为众不为己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善。

•宁失己财,宁失己位,使他人得财得位者,为五十善。

•遇失利及诸患难不怨天尤人而顺受者,一事为三善。

•祈福禳灾等,但许善愿,不许牲祀者为五善。

•传人保养身命书,一卷为五善。 救病药方,五方为一善。 若受贿者非善,无验妄传者非善。

•拾路遗字纸,火化百字为一善。

•有财有势,可使不使,而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

•权势可附而不附者为十善。

•人授炉火丹术,辞不受者为三十善。 人授已成丹银,弃不行使者,所值百钱为三善。

【补遗】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过门 【不忠孝类】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 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 父母责怒,生嗔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 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 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 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 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 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 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 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 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

【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 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

•兄弟相雠者,一事为二过。 欺陵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不仁慈类】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 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咒祷厌咀,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 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 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 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 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

【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 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 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 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

【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 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 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 以下俱同前论。 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 事成,一人为十过。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 使人杀者同论。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 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 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 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

【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十过,今五过是也。下以次减同上。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

【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 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 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 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

【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 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 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 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 遏籴者亦同此论。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朴罪名为五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 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 害畜如前杀畜同论。 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 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倚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 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 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 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三宝罪业类】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 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 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 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 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 因病因正事非过。 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 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 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 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 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 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

【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 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 占屋宇者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 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刱造。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 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 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 因彼不足教者非过。 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 属邪见谬说者非过。 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 王臣来者非过。 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嗔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 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 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

【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 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 无而不与者非过。 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 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

【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 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杂不善类】

•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 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 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

【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 瞒官偷税者同论。 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 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 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 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 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 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 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 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 不审实传播人阴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 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 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 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 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诤为一过。 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 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 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 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论辩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 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

•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 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 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造人歌谣,取人插号者,一人为五过。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 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 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 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 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 闻冤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肉食一食为一过。 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 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

【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 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 无故与常人饮为一过。 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 煎送药饵者非过。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 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 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 唯奉养父母非过。

【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 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

【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 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

【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补遗】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 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

【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 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   [1]

参考文献

  1. 自知录, 知乎 - zhuanlan.zhihu.com/p...- 20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