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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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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消防局(Tainan City Government Fire Bureau),為臺南市最高消防行政機關,隸屬於臺南市政府,民國99年(2010年)12月25日臺南縣市合併直轄市成立,負責臺南市消防救災之事宜及市內所有消防行政、人事、教育及訓練等事務,下轄7個救災救護大隊。[1]
歷史沿革
清、日治時期
清道光廿一年(1841年)所立的〈防火章程碑記〉(現存於南門公園碑林),是臺灣現存最早關於城市消防及滅火設備等記載的文物,也可視為府城設置義消的開端。
日治初期,臺灣並未有官方的消防組織,而是由民間私設消防組。而在臺南市,則是大約在大正八年(1919年)才有消防組,位在錦町的警察官吏派出所旁邊,當時的「頭取」為住吉秀松,其下有副頭取、組頭、副組頭、小頭等編制。大正十一年(1922年)調整組織編制,頭取、副頭取改稱為組長、副組長,組頭改稱部長,部長之下設有小頭、副小頭等職。
到了昭和三年(1928年),臺南市才成立公設消防組。而到了昭和六年時,今臺南市範圍內的「自衛消防組」有臺灣製糖灣裡製糖所(善化糖廠)、昭和製糖玉井製糖所(玉井糖廠)、明治製糖總爺工場(總爺糖廠)。昭和十八年(1943年),臺南市公設消防組改制為警防團消防部,隸屬臺南市役所。昭和二十年(1945年)3月,因戰爭導致火災頻傳,消防組織重要性提升,乃成立與警察署平行的消防署,署長一職由當時警察署署長「野星秀夫」兼任。
民國時期
縣市合併前
二次大戰後,臺南消防署由臺南市警察局接收,改制為「臺南市警察局消防隊」,受到保安課課長監督。戰後初期只剩下7輛普通消防車,且可用者只有2輛。
臺南市警察局消防警察隊在民國87年(1998年)7月23日改制為「臺南市消防局」,首任局長為吳明芳。
縣市合併後
2010年12月25日臺南縣市消防局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消防局,而消防局局長官階從簡任第十一職等上升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組織架構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置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主任秘書1名,專門委員2名。底下各科室與中心有:
- 火災預防科
- 災害搶救科
- 災害管理科
- 緊急救護科
- 民力運用科
- 火災調查科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