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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下简称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增加组织制定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制定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组织制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九)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十四)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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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