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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寿华(1893年-1977年12月28日)字木轩,号小静,自署小静齐王,安徽涡阳人,中华民国书画家、法学家。[1][2][3]
生平
1893年农历四月初九日,马寿华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一个书香世家。1898年入私塾。1906年,和堂兄马寿南到北京求学,考入后孙公园北京安徽会馆的皖省中学堂。马寿华自幼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喜爱书画和京剧。宣统二年十月二十四日(1910年),和王正芳在开封双龙巷住宅结婚。宣统三年(1911年),自河南法政学堂毕业。1915年,任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1921年,任河南第一高等检察分厅监督检察官。1922年,任山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监督推事(即分厅主持人)。后来,调任汉口地方检查厅厅长。初到汉口时,与武汉书画家凌盛禧、程颂万、杨恭甫等人组织“益社”。在汉口任职期间,儿子马汉宝出生。1926年冬,国民革命军北伐攻占武昌、汉口,马寿华离职,由吴豫恒接任。马寿华留居汉口,研究中国历代书画家的笔法。[3]
1927年,马寿华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总务司司长(魏道明任部长)。1930年,魏道明调任南京特别市政府市长,马寿华任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长。1932年起,马寿华在上海当执业律师,并且结交许秋帆、夏敬观、李石曾等人。1943年,日军占领上海全部,马寿华乃闭门不出,仅和上海的书画家及老友,如夏敬观、冯超然、沈淇泉、黄宾虹等人来往,专研书画,作品很多。[1][3][2]
马寿华是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创建者之一。1945年12月30日,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大会在上海的中国科学社社址(今为卢湾区图书馆)举行。参加大会的26人是: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林汉达、徐伯昕、雷洁琼、赵朴初、柯灵、陈巳生、谢仁冰、李平心、张纪元、严景耀、梅达君、陈慧、宓逸群、徐相任、徐彻、曹梁厦、冯少山、刘大杰、万景光、胡国城、章蟾华、李玄伯、马木轩(马寿华)。其中,万景光、胡国城、章蟾华是中共地下党员。[1]
马寿华在1947年来到台湾。1947年,魏道明出任台湾省政府主席,任命马寿华为台湾省政府委员。后来兼任物资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1948年,陈诚继任台湾省政府主席,马寿华留任台湾省政府委员。他还曾代理台湾省政府财政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严家淦曾到中央政府办美援,其间由马寿华代理)。此后,陈诚催马寿华接任台湾土地银行董事长,马寿华乃就任。马寿华还受聘为台湾全省美术展览国画组审查委员,参加台湾全省美术展览。1950年,在台北市中山堂三楼画廊举办个人画展。[3]
1951年,马寿华应司法院院长王宠惠之邀,任司法院秘书长。1952年到1965年,任行政法院院长。1965年,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3]
1953年,获聘为中华民国教育部中华民国参加菲律宾国际博览会国画作品审查委员,参加菲律宾国际博览会展览,获颁奖。1954年初,美国史都邦水晶公司选用马寿华的墨竹《一枝独秀》,刻在瓶状水晶器上,在华盛顿国家美术馆展出时,受到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称赞。美国政府将该水晶艺术品赠送中华民国政府,收藏在国立历史博物馆。 同年,在美国芝加哥美术馆举办个人书画展。同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创设中华民国歌剧改良研究委员会,马寿华任委员。1955年,应中国文艺协会聘请,任美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年,当选中国美术协会常务理事。又任圣经公会谘询委员会副主席。1957年,参加中华民国教育部举办的第四次全国美术展览,获聘为第四次全国美术展览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国画组审查委员,当选为中国文艺协会常务监事,获聘为中华民国教育部美育委员会委员,获聘为中华民国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第六届委员,当选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中国委员会第二届委员。1958年,与陈方、陶芸楼、郑曼青、刘延涛、高逸鸿、张谷年六位画家组成“七友画会”,成为国府迁台后最早成立的画会。[3]
1964年,获聘为国立故宫中央博物院共同理事会理事。1965年,获聘为国立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委员。1966年,当选中华民国艺术团体联合委员会主任委员,获聘为中华学术院书学研究所理事长,当选为中华学术院中国美术协会首任会长。1970年,当选为中国美术协会理事长,连任到1977年。[3]
1973年,为响应政府提出的年老公务员依例自退,马寿华自动请辞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职务。1973年7月19日奉准辞职,并且申请退休。他还获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3]
1977年12月28日,马寿华在台北因心脏病突发逝世,享年85岁。[3]
著作
- 《刑事诉讼律释义》
- 《刑法总论》
- 《台湾完成耕者有其田法制实录》
- 《国画之主旨》
- 《美术教育》
- 《漫谈我国书法》
- 《马寿华书画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