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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廷珍
魏廷珍(清康熙八年-乾隆二十一年,即1669年-1756年),字君璧,直隸河間府景州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康熙四十四年中舉人,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癸巳恩科一甲三名進士(探花),授翰林院編修,升侍講,直南書房,擔任日講起居注官。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升侍讀,康熙五十九年出任江南鄉試正考官,同年任詹事、內閣學士,管理兩淮鹽政。
雍正元年(1723年),巡撫湖南。歷任安徽、湖北巡撫。雍正九年升禮部尚書,次年任漕運總督,後署兩江總督。雍正十三年任兵部尚書,又改禮部。乾隆三年(1738年)任左都御史,次年任工部尚書。卒諡文簡。
通俗文字介紹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會試高中,以一甲三名進士授予編修,參加校對《周易》、《性理》諸書。康熙五十四年升為侍講,奉命人南書房。康熙五十五年擔任日講起居注官。康熙五十六年轉為侍讀。兩年後,奉命祭告中獄及濟淮兩河。康熙五十九年充任江南鄉試正考官,主試江南,又擢升占詹事,不久升為內閣學士。康熙六十一年管理兩淮鹽政。在此期間,魏廷珍查知運庫虧額150萬,據實奏報,並提出30年補足,以使帑項充實,商力無虧。
雍正元年(1723年),魏廷珍任湖南巡撫。雍正二年九月,被調回北京授以盛京工部侍郎。雍正三年調往安徽任巡撫。他針對官役侵占、屬民拖欠官府錢糧而又因官吏數易難以查清之現狀,在給皇帝奏摺中提出"分作二等。如徽州府屬民欠至十七萬餘兩者,勒限一年;寧、池、太、廬、滁、和等州屬民欠五萬餘兩上下者,勒限六個月。……如系官彼侵蝕,即著落官役並前失查上司分賠;如實欠在民,即督催征解。限內不查出,知府直京州降級留任……"等治理措施。此間,魏廷珍加大力度清查錢糧,核對關稅,清除積弊,雍正八年,魏廷珍調任湖北巡撫。翌年四月進京授禮部尚書。之後,擔任總漕督。他嚴棉整飭運丁,杜絕偷賣掛欠之弊。原來漕運船隻過淮河,簽證官無不索賄。後經魏廷珍親柵簽證卡片,簡化手續,使小吏不能插手作弊。此後,歷任兵部尚書、皇清文穎館副總裁、禮部尚書之職。乾隆皇帝繼位之初,魏廷珍奉命守護泰陵。乾隆三年(1738年)被封為左都御史,次年又被封為工部尚書之職。乾隆五年因老病罷歸。
魏廷珍為官30多年,先後事奉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為官清正和平,纖毫不染,名揚朝廷內外。乾隆十三年(1748年),乾隆皇帝東巡途經景州,魏廷珍聞訊前往迎駕,乾隆皇帝親賜其"林泉耆碩"之匾額,並賜詩一首,有句雲: "皇祖栽培士,於今剩幾人?"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魏廷珍亡故,時年88歲。賜祭葬,諡號"文簡"。著有《課忠堂詩鈔》。
2000年5月,鄂州大學教授童力群經考證認為,魏廷珍乃《紅樓夢》中林黛玉之父林如海原型人物。為此,《衡水日報》特辟專欄共各界考訂論證達三月之久。
着作
參考資料
- 《清國史館傳稿》5635號
- 《清史列傳》15卷,13-16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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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錢以塏 |
禮部漢尚書 雍正九年十月戊申-雍正十年二月乙未 (1731年11月17日-1732年3月3日) |
繼任: 張大有 |
前任: 尹繼善 |
兩江總督 雍正十年九月庚寅-雍正十一年正月壬辰 (1732年10月24日-1733年2月23日) |
繼任: 高其倬 |
前任: 涂天相 |
兵部漢尚書 雍正十二年十二月丁巳-雍正十三年二月庚戌 (1735年1月9日-1735年3月3日) |
繼任: 高起 |
前任: 吳襄 |
禮部漢尚書 雍正十三年二月庚戌-雍正十三年十月 (1735年3月3日-1735年) |
繼任: 任蘭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