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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设机构,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路内的公安业务工作,垂直管理全国铁路警察。

历史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组建铁道部公安局,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内设机构,首任局长冯纪。1953年初成立公安部交通保卫局(十局)。1954年秋铁道部公安局并入公安部交通保卫局(十局) 。1970年7月,铁道部、交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71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安局成立,实编55人。1975年,重新分设铁道部,重设铁道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十局)。在各铁路局设置铁路局公安处,在各铁路分局设铁路分局公安分处。实行双重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果、以块为主。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除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边境管理之外的所有公安机关权责。

1987年2月,各铁路局公安处改名为铁路公安处,在各铁路分局设置铁路公安分处。1990年1月1日起,各铁路公安处升级为铁路公安局。1990年5月,铁路公安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1990年代,铁道部公安局下设铁路工程公安局,各铁路工程局设公安处,工程局下属各工程处设公安分处。铁道部公安局下设铁道建筑公安局,各铁道建筑局设公安处,铁建局下属各工程处设公安分处。

从2005年1月1日起,铁道建筑公安局和铁路工程公安局脱离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其后河南省公安厅第一工程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襄阳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分别成立。2010年1月1日起,铁路工程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正式进入北京市公安局体制内运行[1],机构名称为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工程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按属地原则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2009年10月,经中央批准,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及铁路公安所(队)从铁路运输企业中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人员编制纳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民警转为国家公务员,独立于铁路企业,行使国家公权力。经中央编办批准,7万余名铁路公安民警通过考核、考试取得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身份。

改革后,铁道部公安局下设各铁路公安局(副厅级)。铁路公安局下设铁路公安处(正处级)。铁路公安处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铁路公安处下设铁路公安分处或警务区(副处级)、车站派出所、车站公安段(正科级)等。

2012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经中央编办批准,组建铁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撤销铁道部公安局,铁路公安局由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代管,列入公安部内设机构序列,采取公安部与铁总双重领导、以公安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将铁路公安、森林公安、交通公安由双重领导调整为公安部领导[2]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建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撤销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系统不再实行双重领导。改革后,铁路公安系统核定政法专项编制74591名,由公安部统一管理。

2019年9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交通港航、森林、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实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设置在地方的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的垂直管理体制,下一级铁路公安机关接受上一级铁路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管理,设置在地方的18个铁路公安局,公安业务工作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导,所属铁路公安处与上级铁路公安局不在同一省份的,公安业务工作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导,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派驻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工作,设置在地方的铁路公安局一名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规定程序进入派驻铁路运输企业党委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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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