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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簡稱國家公務員或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1]第二條之定義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政協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此外,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務員由國家公務員局進行管理,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公務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2]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稱,「中央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為更好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統籌幹部管理,建立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管理體制,將國家公務員局併入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對外保留國家公務員局牌子。」「調整後,中央組織部在公務員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事務,研究擬訂公務員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績效管理,負責國家公務員管理國際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公務員局。」
行政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所謂「幹部」的行政級別有比較嚴格的劃分,級別一般直接影響待遇,包括工資、分配住房、差旅標準、退休安排等等諸方面。而且原來的行政級別劃分並不限於政府職能部門,其他所有國有企業機構和部門都有同樣的級別劃分,包括軍警、國有公司、學校、醫院等各行各業,均參照政府部門行政級別。近年來中國政府推行改革,逐漸在非政府部門取消此類行政級別。
副部級以上幹部為今制下的高級幹部,其幹部管理權限屬於中共中央組織部;副省級市主要機構和官員的行政級別高於地級市一級。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是地方官員同時任上一級黨委常委的,級別按上一級算,屬於幹部高配。
學歷學位與級別評定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
-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24級。
- 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26級。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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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全文) ,搜狐,2019-04-03
- ↑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設置級別試行,豆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