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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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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上海市仪器仪表以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成立于1980年4月,现有会员近1500人,挂靠在上海科学院所属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上海市一级法人学术性社团组织。

学会简介

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下设:青年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自控设计研究、光学仪器、分析仪器、科学实验仪器、电磁测量、过程检测、传感器和元器件、技术经济信息、企业管理[1]、智能工程等12个专业委员会。出版公开发行刊物有《仪表技术》。

学会第一、第二届理事会的理事长由已故中科院院士支秉彝担任。学会现任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由工程院院士庄松林担任。

学会成立至今,在开展国内外仪器仪表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普宣传、继续教育[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出版刊物、举办展览、促进技术和经济合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学会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青年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 热心于仪器仪表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 青年会员

1. 高等院校在读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

2. 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单位的青年骨干;

3. 热心于仪器仪表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青年工作者。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4.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 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青年会员

1.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 缴纳会费。

(三)青年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INSTRUMENT SOCIETY”(简称‘SI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市性的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自原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帯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全市仪器仪表领域的科技群众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促进仪器仪表亊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仪器仪表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仪器仪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结合、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原则、为振兴我国的仪器仪表工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民主办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刊物出版。

(一) 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传播先进技术,提高科学水平,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 普及仪器仪表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科技管理经验。

(三)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提供决策咨询、技术论证、项目评议等软科技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 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仪器仪表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养。

(五)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合作关系。

(六)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宣传和报道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

(七) 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先进,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学术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 热心于仪器仪表亊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 青年会员

1、 高等院校在读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

2、 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单位的青年骨干;

3、 热心于仪器仪表亊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青年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由一名理事或二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4、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二) 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4、 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 青年会员

1、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 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缴纳会费。

(二) 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 缴纳会费。

(三)青年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