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Shanghai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SIIA)是由本市內部審計機構和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內部審計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經上海市審計局(滬經審200192號)和上海市民政局(滬社團2001297號)批准,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1],於2001年12月10日成立。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審計局,同時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指導。
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自律、宣傳、交流。即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本會堅持三個依靠開展工作,即依靠各級審計機關,依靠廣大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人員,依靠專家、學者,開展協會工作。本會以內部審計事業發展需要為導向,以內部審計職業化建設為主線,以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為第一要務,以健全協會體制和工作機制為保障,加強協會建設與推進內部審計事業發展並進,工作機制創新和服務品種拓展並進,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協會的職業代言人、思想領導者、實踐推動者和智力支撐者的作用,為本市內部審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實現法制化、規範化、現代化服務。
本會的任務
(1)推動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實施。
(2)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立法或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協會內部審計刊物。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6)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服務。
(7)組織實施上海市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
(8)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章程
(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SI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自律、宣傳、交流。即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審計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實施情況。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立法或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內部審計刊物。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服務,協調協會內、外部關係。
(七)組織實施本市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
(八)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政策、調查研究、制定標準、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出版刊物、組織交流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駐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區縣內部審計協會。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 資深內部審計工作者或相關教育工作者,一般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等技術職稱)以及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
特邀個人會員是指與內部審計有關並熱心內部審計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特邀個人會員由推薦的理事提交推薦表;
(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個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