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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司法局東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中共東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東莞市司法局。

東莞市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承辦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立法協調。

(四)承辦市政府規章的備案、解釋、立法後評估和全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指導工作。承辦政府規章的清理、編纂工作。組織開展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市政府各園區、鎮(街道)、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辦理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1]、行政賠償案件,指導、辦理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園區、鎮(街道)的法律顧問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監督依法治理、法治創建、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調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分局建設。

(七)指導、監督刑罰執行等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八)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司法鑑定、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聯絡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審核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按權限負責本系統有關審計工作。

(十一)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協助管理各司法分局幹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政治處

主要職責: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考察和調配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管理權限內機構編制和全系統招錄、調進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幹部年度考核、輪崗、交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聘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晉升工作和警銜晉升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容、警紀工作;負責指導全系統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2]工作人員業務培訓、黨務、共青團、工會、婦女和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辦公室

主要職責:研究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以及收集、分析、上報、反饋各類司法信息,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負責全系統自動化建設和信息通信技術網絡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司法外事交流和機關機要、文秘、統計、檔案、保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制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制定有關的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基建投資;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負責機關信訪、接待、保衛等工作。

宣傳教育科

主要職責:制定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鎮區、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組織編寫法制宣傳和普法資料,組織普法工作人員的法律培訓;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依法治市工作;承擔市普法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法學教育工作。

基層科

主要職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書和法律服務所執照的年審註冊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助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紀檢監察室

主要職責:履行紀檢、監察職能,負責本單位的廉政教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開展司法行政系統內執法監察;對司法行政幹警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接待、受理對本局及直屬單位司法行政幹警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對違紀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審理;受理本級司法行政幹警對行政處分的申訴。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律師管理科

主要職責:負責律師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對律師、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和律師協會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監督律師辦案質量,查處律師違紀、違規案件。負責組織執業律師、律師所的年審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有關律師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實施;做好律師業務的統計工作。

公證管理科

主要職責:負責公證管理工作,對公證和公證協會進行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監督公證辦證質量,查處公證違紀、違規案件。依照規定審批有重大影響或複雜疑難的公證證件;負責組織執業公證員、公證處的年審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有關公證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實施;做好公證業務的統計工作。

司法鑑定科

主要職責: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度檢驗;指導、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核准和規範司法鑑定的業務範圍及鑑定活動;負責組織司法鑑定人員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違法違紀及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鑑定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