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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外文名称: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使用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启用时间:1950年9月20日

国徽图案: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谷穗和齿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英语: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谷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2]

1950年6月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同年9月20日,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清华大学建筑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组的设计小组与中央美术学院张仃、张光宇等人的设计小组集体创作。[3]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上的图案均有其象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由来

  • 专家组设计

专家组共提供了三种国徽设计样式,共计7个方案:

中央美院张仃钟灵在征集阶段提供的国徽应征图案,与现今政协会徽类似,由五星、地球、齿轮和谷穗组成,有5种变体。 清华大学营建系林徽因、莫宗江于1949年10月23日提交了其主持设计的国徽图案,并由邓以蛰王逊高庄、梁思成提供参考意见。由大孔玉璧和五星、齿轮、嘉禾、国名组成,颜色用金、玉、红三色,国名字体用金色汉八分书。整体图案组织成汉镜的样式,象征光明。红绶象征革命,红绶穿过小瑗的结象征"革命人民大团结",其皱褶模仿南北朝造像。 中央美院张仃[4]设计的天安门图案,张光宇、周令钊提供技术意见,曹肇基协助绘画。图案为天安门城楼斜透视,外圈为与政协会徽类似的齿轮。

1950年6月10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这7个方案进行了讨论,决定采用天安门城楼图案。

6月11日,国徽小组会议讨论了前一天政协对国徽采用天安门图案的决定,梁思成在会上表达了反对意见,但有意见认为天安门代表五四运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故会议原则上通过天安门图案。

6月15日,全委会第二次会议国徽组第一次会议决定梁思成设计组可将其方案外圈与天安门图案合并,张仃当日提供了其方案天安门的正立面彩色修改稿。

6月17日,梁思成、林徽因带领的清华大学营建系国徽设计小组提交了第二稿设计方案,将金色五星、天安门作为主体图案,选择红、黄两色为国徽的基本色彩。

  • 选定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国徽审查会议对两设计组提供的候选方案进行审议,多数代表赞同清华大学小组的设计,并决定以该方案为基础制成国徽 。清华大学设计组后将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审议。

他是中国国徽的参与设计者一个视频带你看梁思成的传奇人生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国徽审查组报送的清华大学设计组国徽方案。

  • 修正及公布

1950年,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第二次会议,毛泽东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国徽图案通过后,由梁思成推荐,清华大学建筑系高庄规范并简化了国徽的几何设计图稿,于当年8月最终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务院会议室召开的关于国徽使用、国旗悬挂、国歌奏唱办法及审查国徽图案座谈会上,高庄的修正方案被最终采用。修正后的图案在绸带、稻粒和形状上有所变更。会后高庄和徐沛真对国徽进行定型,绘制了墨线图和剖面图上报中央政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这一设计定为国徽:[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特公布之。

使用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国徽的使用,该部法律已经于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使用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使用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包括: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 外交部
  •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的国徽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

  •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应当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机构包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等包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 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发的证件,如身份证护照

管理部门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6]

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诞生

红色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