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12303。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將第二款修改為:"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將第六條*款*項修改為:"(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在第五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七十六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5)
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