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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企业家战略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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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企业家战略委员会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民营科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为民营科技企业家提供一个深度交流的机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打造中国企业家的高端沟通交流合作服务平台。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企业家战略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总则

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民营科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为民营科技企业家提供一个深度交流的机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打造中国企业家[1]的高端沟通交流合作服务平台。

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务范围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企业家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家战略委员会”)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来自于全国各地的企业家或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2]、公益性、全国性社团组织。是致力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民营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促进者之家。是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二级机构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家战略委员会接受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研讨、交流、培训等论坛活动,不断提高中国企业家的战略思维和领导能力,提升企业品牌高度,促进企业建设与自主创新能力发展;

2.培养、宣传优秀企业家典型,开展优秀企业家表彰活动,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3.根据企业服务需求,组织专家考察、项目评价和研讨等活动,促进企业家之间的深度交流,共同提高,从而达到战略合作的目的;

4.帮助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金融投资机构等的深入沟通、对接;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5.邀请专家学者或着名企业家作报告,为企业的快速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的服务平台;

6.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树立公益观念,为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7.共同投资可行性项目,并以此为依托整合资源,互利共赢;

8.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9.承办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会员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权力:

1.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委员会组织活动的选择权;

3.有优先享有委员会各种信息和资源的使用权;

4.有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不得从事有损委员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入会办法

承认《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企业家战略委员会章程》,愿意成为委员会会员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单位以及关心民营科技发展的有关人士等,经申请并经企业家战略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委员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委员会代表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单位出席。

代表大会的任务:

1.选举产生下届委员会成员;

2.审议和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

3.审议和通过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委员会年度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

第七条:委员会机构设置

委员会实行会员制,各会员单位负责人为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委员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在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后,为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决定委员会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委员会。

委员会理事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设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由委员会理事会讨论提名,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结果提交委员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委员会理事会职责

委员会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维持委员会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2.批准和取消委员会成员资格;

3.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4.根据提议,决定委员会科技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5.审议、批准和修改委员会内部管理条例;

6.决定秘书长内部机构的设计和撤销;

7.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1.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2.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委员会年度会议;

3.审查入、退会申请并向理事会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

4.落实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5.完成理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委员会章程的总体内容基本上与总会章程相一致,在提法与要求上低于总会章程,如仍有异议部分统一以总会章程为准。

2.本章程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企业家战略委员会负责解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