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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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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1]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在名单中。

发展历史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成立于2007年,简称民促会。

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民促会拥有一批着名的经济学家和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不断提升。民促会将继续保持并发展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和密切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加强与国内外各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以加强国民关系。

建设宗旨

民促会立足为民营经济服务,搭建起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汇聚各方服务资源,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成为民营企业成长解惑的导师,作为民营企业呼吁呐喊的喉舌,成为各界受益共享的智库。在未来,我们以服务民企为主旨,以学术研究打基础,以优质服务创品牌,以机构创新促发展。

业务范围

一、维护中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2]的合法权益;

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国民营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五、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六、开展与国外组织与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引导中国民营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国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国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九、为中国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新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一、为中国民营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国民营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国民营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十二、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中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十三、研究和探讨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国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理事成员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第一任会长张伟超 曾任驻美国纽约总领事(大使衔) 1995年任国务院侨办副主任 1998年当选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 2007-2011年12月担任本会会长。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现任会长任玉岭 国务院参事 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着名经济学家。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简称民促会)

英文名: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民营经济的行业联合性社会团体。其成员由全国民营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其它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为本会会员和全国民营企业服务,为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为振兴我国经济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承办中小民营企业、促进会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为民营企业培训人才,提供重要经济信息及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帮助会员解决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营造发展空间;

(五)为受到非法侵害的会员单位提供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荣誉;

(六)总结推广民营企业先进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调查经济发展环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八)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合作、技术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帮助;

(九)本会开展学习活动,加强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十)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指省、市、县企业服务局、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和经批准成立的省、市、县民营经济协会(学会、研究会)、有关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特邀请愿为我国民营企业做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及其它有关人士。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热爱并愿为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单位团体会员应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由促进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有权向本会提出合理的服务委托和请求;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长期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