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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菌物学会的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中国植物学会真菌学会。后由俞大绂、汤佩松、方心芳、裘维蕃、王伏雄、吴征镒、阎逊初、郑国倡等8位生物学院士推荐发起,1992年经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批准,1993年5月成立,2000年10月被批准加入中国科协。在2012年度中国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AAA级单位。

中国菌物学会是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学术性团体组织,目前有近4000名会员。学会通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积极培养、举荐优秀菌物科技人才;推进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服务产业经济,促进科研、教学与生产的紧密结合,繁荣我国菌物学事业,推动菌物学科发展。学会[1]主办刊物有《Mycology –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fungal biology》、《菌物学报》和《菌物研究》。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菌物学会,英文名称: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M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菌物学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菌物学事业,促进科研与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学术活动;

(二)编辑学术期刊[2]

(三)组织科学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为国家有关学科的规划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展览及培训班、讲习班等,普及菌物学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各层次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国民知识水平;

(五)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菌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七)对有关企业生产的菌物制品进行监督;

(八)加强与全国有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开展学科间的学术交流;

(九)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同等学历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与菌物学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检验检疫人员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或是积极支持和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为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或产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或单位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