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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筹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国运筹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全面负责学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内容包括:管理学会各类会员相关事项、管理理事会相关组织工作、管理学会分支机构[1]的设置、撤销、合并和考核评价等。

主任

陈旭瑾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

孔令臣 北京交通大学

吴凌云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秘书长

崔春生 北京物资学院

委员

操时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陈彩华 南京大学

杜 刚 华东师范大学

房 勇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高建军 上海财经大学

姜 海 清华大学

柯 华 同济大学

陆 玫 清华大学

马 冉 青岛理工大学

王艺桥 北京中医药大学

徐根玖 西北工业大学

闫喜红 太原师范学院

杨向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杨 阳 东北大学

姚黎明 四川大学

张世华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赵 先 北京理工大学

周雪刚 广东金融学院

中国运筹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6月1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积极性,推动学会[2]组织建设,遵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据中国科协对科技社团的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运筹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运筹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学会各类会员相关事项;

2、管理理事会相关组织工作,包括:学会换届理事候选人名额、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建议,理事资格与常务理事资格审查,理事增补与退出审查等;

3、管理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等;

4、组织落实学会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

5、其他有关组织的事项。

第四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遇有决议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六条 本条例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制定,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本条例于2021年6月11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