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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3月1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四届二次常委会在京成功召开。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赵欣处长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张亮副秘书长主持,来自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等25家中间业务专委会常委单位代表,以及恒丰银行等4家会员单位代表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表示

赵欣处长对于专委会在2021年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减费让利相关工作以及系列调研表示感谢,就近期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了背景解读和政策辅导,并鼓励各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惠企利民”,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张亮副秘书长感谢银保监会消保局一直以来对中间业务专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同时表示,希望各行在新的一年里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减费让利、惠企利民各项政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专委会将聚焦业务发展诉求,发挥好监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好业务和数据交流平台,深度研究、提升行业战略管理水平,不断促进行业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内容

会议听取了第四届中间业务专委会常务副主任招商银行财务会计部谢琳副总经理作2021年工作报告,并介绍2022年工作计划;专委会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邸慧清副总经理介绍了《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报告(2022)》课题研究方案;还听取了中间业务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侯哲作“2021年商业银行减费让利工作专题汇报”和“专委会各成员行2021年积分情况通报”。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总结》《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2021年工作计划》《<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报告(2022)>课题研究方案》三项议案。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强化行业自律[2],规范会员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行为,提高中间业务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加强自律。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中间业务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中间业务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提高行业中间业务服务水平;

(二) 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发展中间业务的政策支持;

(三)建立银行服务收费检查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服务收费相关情况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和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四)协调解决成员单位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五)建立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做好银行热点问题应对处置等工作。

(六)组织中间业务培训、中间业务发展课题研究及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七)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行业中间业务的各项共识、公约和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议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另外,相关业务领域的外部专家也可受邀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组成。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召集全体会议;

(二) 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 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 审定行业中间业务条线的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等;

(五) 组织协调公众服务收费投诉和开展服务收费检查;

(六) 提出会议议题或提交相关议案;

(七) 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 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经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另外,相关业务领域的外部专家也可受邀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参考文献

  1. 中国的银行分类_各银行区别 ,搜狐,2019-03-04
  2. 加强行业自律 是关键,搜狐,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