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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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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1980年3月,是由云南省环境科技工作者志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1]地方环境科技社会团体。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主管部门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宗旨

以“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组织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发挥学会人才荟萃、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学术交流、环境科技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环境科技队伍素质的提高;维护环境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实现生态文明省做出贡献”为宗旨。

学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并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团体的联系。(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为国家和省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环境科学技术培训,推广环保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四)组织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2]集,利用学会网站为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五)提供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六)评选优秀论文,推荐科技成果及优秀技术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七)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八)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组织机构

学会下设20个片区及9个专业委员会。20个片区:十六个州市、省级环保系统、大专院校、省级行业及企业片区;9个专业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委员会、环境工程专业委员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环境辐射专业委员会、环境监察专业委员会、环境宣教专业委员会、智库专家专业委员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学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学术部、科普活动部、国际合作部、会员管理部、咨询部、研发部、市场部、信息部、西部动态编辑部及排污许可证技术组。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云南省环境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并经云南省民政厅依法核准成立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地方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广大环境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宗旨: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全省环境企事业单位及环境科技工作者,发挥学会人才荟萃、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学术交流、环境科技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环境科技队伍素质的提高;维护环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为实现生态文明省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126号融城优郡B5写字楼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并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团体的联系。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为国家和省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

(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环境科学技术培训,推广环保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四)组织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集,利用学会网站为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提供环境技术咨询服务。

(六)评选优秀论文,推荐科技成果及优秀技术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

(七)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诉求。

(八)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类别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与环境密切相关科技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支持本会工作的环境理论和实践工作者。

第八条 加入本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会员管理部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会员管理部编发会员证号,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六)参加本会评选的“优秀环保科技工作者奖”、“青年科技奖”、“优秀学会工作者奖”。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四)个人会费每人每年交纳50元或以上,团体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缴纳2000元或以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中止会员资格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提前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限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解决本会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换届方案,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推荐理事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过半数有效选票才能当选,会员可以通迅投票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投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权限和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听取、讨论和通过理事长、秘书长年度工作报告;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年度财务账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兼任过本会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以荣誉称号或聘为本会顾问委员;

(八)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九)接纳会员及终止会员资格;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4名。秘书长1人。理事长主持本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云南省科协同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或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必须服从本会章程,并在名称前必须冠以“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字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