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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云南翻译与外语教学人员的学术团体,是中国翻译协会团体会员,原挂靠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译协拥有英、日、俄、德、法、越、老、缅、泰、柬、西班牙意大利、阿拉伯、韩国、马来、印尼语等23个外语语种和18个少数民族语种[1]的会员1900余人,其中包括从事翻译与外语教学工作多年的教授、拥有高级翻译职称的专家、具有较高外语口、笔译水平的中青年海归学者以及被中国译协授予资深翻译家称号的翻译家。因云南临近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云南译协拥有一批越南语、老挝语、缅语、泰语和柬埔寨语人才。云南译协除举办各语种的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出版会刊、简报外,还对外开展翻译服务,国内、省内的涉外机构、政府部门、驻华使领馆以及国外相关机构都认可云南译协翻译的稿件。

长期以来,云南译协一直与中国译协及全国各省、市翻译协会保持着业务及学术上的交流,使云南译协的知名度得到了提高,翻译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并多次被省社科联授予“优秀学会”、“十佳学会”称号。

云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节选)

(2006年1月6日云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英文为“THE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缩写为“YNTA”对外简称为“云南译协”,对省内简称为“省译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云南各条战线,各语种口、笔译翻译工作者与外语教学人员自愿结成、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服务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团结和组织全省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我省翻译工作者的外语水平。为我省对外开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挂靠单位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国防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全省翻译与外语教学工作者,加强翻译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二)举办与翻译及外语教学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员为社会服务、开展翻译服务和外语培训。

(四)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五)出版会刊,编印活动简报和学术资料,宣传翻译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翻译与外语教学以及其他相关专业,其外语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在团体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对外服务的参与权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和有关翻译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外翻译服务和外语培训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

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