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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住所是指為使法律關係集中於一處而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並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尚未遷入另一地,又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1]
住所釋義
詞目:住所
拼音:zhù suǒ
基本解釋
[dwelling place;residence;domicile] 居住的處所永久住所他的鄉村住所固定住所
詳細解釋
居住的地方。《魏書·袁翻傳》:" 那瓌 住所,非所經見,其中事勢,不敢輒陳。" 宋 蘇舜欽 《奉酬公素學士見招之作》詩:"念君住所近不遠,江山蟠辟氣象豪。" 孫犁 《集·序》:"他們走後,家裡人又自抄一次,這樣文字就真正在我的住所絕跡了。"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司的住所是唯一的,《公司法》 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它是為使法律關係集中於一處而確定的公司法人的住址。
概念辨析
1、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視為所在的場所。
2、住所者吾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也。
3、住所,是人的長期生活中心點。
4、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
5、住所,謂人的全部生活之空間的中心點。
6、所謂住所者,法律上認為各人所常居之地是也。
7、住所指民事主體發生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8、所謂住所,一般是指一個人生活關係之中心所處的地方或者其空間上之重點所處的地方。
住所確定
關於自然人的住所,各國民法典按不同觀點有不同的定義。有以生活的根據地和中心為住所的,如法國和日本等;有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的,如德國;有以除住居一定處所外,並須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戶籍登記的地址為住所。
關於法人的住所,各國亦有不同規定。有些國家規定法人以其機關所在地為住所,如果機關分設數地,則以主要機關所在地為住所。有些國家規定以法人業務中心為住所。法人進行登記時,住所是登記的必須事項;如有變更,應變更登記。中國以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對比區別
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暫時住居地,但暫住不是短時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在特定事務終了後即離去之意。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