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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定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市和跨行政区划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全市排污口调查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保障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审批市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七)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八)贯彻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水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灌区、涝区和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农村水利工作,指导乡镇水利站、灌区和涝区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监督管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等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科技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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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佳木斯概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 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 ,新华网,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