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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是环境法的防治对象之总称。原与“公利”对称,最早见于日本1896年4月8日颁布的《河川法》第4条中规定的水之公害与公利关系。20世纪40年代末引入环境法,用于泛指环境污染。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定义为: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现各国立法均用并准此定义。但是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其内涵不断扩大,如妨碍日照、妨碍通风、光害、电磁辐射、放射性危害等在20世纪70~80年代逐步列为其因子。[1]
中文名:公害
外文名:public nuisance
'原 因:人类活动污染和破坏环境
对 象:对公众的健康、安全
公害定义
各国定义
英美法系国家
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所影响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由此产生的危害一般均称为公害。
日本
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妨碍日照、通风等,也被法律规定为公害。
中国
中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冶污染和其他公害。人们通常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对公众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害通常与公益相对应。
典型公害
《环境基本法》将大气污染、恶臭、噪音、水质污染、振动、土壤污染和地基下沉等七种现象定义为“公害”,合称为“七大典型公害”。
出现历史
“公害”这个词最早出在日本1896年的《河川法》中,原是与“公益”相对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行等危害。后来,在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损害。后来,日本的其他法律又规定,妨碍日照、通风等也是公害。
相关规定
在中国,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使用了“公害”这个词。这部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也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与私害区别
在英美法律体系的法理学中有一种“妨扰”理论。凡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称为“妨扰”,“妨扰”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妨扰”所影响的人数和所侵害的权益的不同,分为“私人性的妨扰”和“公众性的妨扰”。凡只影响个别人(三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他们所有的权益的妨扰为“私人性的妨扰”,简称“私害”。凡影响三人以上并侵害他们作为公众成员而应享有的权益的妨扰为“公众性妨扰”,简称“公害”。对某个人的土地、居住地等造成的妨扰为私害,而影响三人以上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以及妨碍公路上行人的行为等“法定妨扰”则为公害。
私害一般视为民事过错。公害则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过。对于私害,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诉讼;而对公害,公民均可为此提起诉讼(特定的限制情况除外)。 ;[2]
公害事件
发生“公害事件”原因
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前,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界的能力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只是局部的、小规模的、不明显的。产业革命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人类社会活动的规模程度不断扩大,向自然索取的能力和对自然环境干预的能力也越来越大,资源消耗和排放废弃物大量增加,加上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主观上不注意保护,致使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政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具体事件
从以下发生的世界著名公害事件中,可以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发展略见一斑:这些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充分说明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极大的危害性。
令人担忧的是,全世界环境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发生于1930年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由于二氧化硫和粉尘污染对人体造成综合影响,一周内有近60人死亡,数千人患呼吸系统疾病。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发生于1943年美国洛杉矶,当时该市的200多万辆汽车生病在排放大量的汽车尾气,在紫外线照射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大量居民出现眼睛红肿、流泪、喉痛等症状,死亡率大大增加。
(3)多诺拉烟雾事件
发生于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镇,因炼锌厂、钢铁厂、硫酸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及氧化物和粉尘造成大气严重污染,使5900多居民患病。事件发生的第一天有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
发生于1952年英国伦敦,由于冬季燃煤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在浓雾和中积聚不散,头两个星期死亡4000人,以后的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
(5)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发生于1961年前后的日本四日市,由于石油化工和工业燃烧重油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居民呼吸道病症剧增,尤其是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50岁以上的老人发病率
多诺拉烟雾事件
约为8%,死亡10多人。
(6)水俣病事件
发生于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因石油化工厂排放含汞废水,人们食用了被汞污染和富集了甲基汞的鱼、虾、贝类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枢神经中毒,死亡率达38%,汞中毒者达283人,其中60多人死亡。
(7)富山痛痛病事件
发生一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因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河水和稻米,居民食用后而中毒,1972年患病者达258人,死亡128人。 (8)爱知米糠油事件
发生于1968年日本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因食用油厂在生产米糠油时,使用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这种毒物混入米糠油中被人食用后中毒,患病者超过10000人,16人死亡。
(9)博帕尔毒气事件
发生于1984年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由于设在该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储罐爆裂,大量剧毒物甲基异氰酸酯外泄,造成至少2500多人死亡,十几万人受伤的惨剧。
(10)切尔诺贝利核污染事件
发生于1986年前苏联基辅地区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反应堆爆炸,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上万人受到辐射伤害,直接死亡31人,13万居民被迫疏散,污染范围波及邻国,核尘埃遍布欧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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