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公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公害是環境法的防治對象之總稱。原與「公利」對稱,最早見於日本1896年4月8日頒布的《河川法》第4條中規定的水之公害與公利關係。20世紀40年代末引入環境法,用於泛指環境污染。1967年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2條定義為:由於工業或人類其他活動所造成的相當範圍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惡臭,以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狀況。現各國立法均用並准此定義。但是隨着環境保護的發展,其內涵不斷擴大,如妨礙日照、妨礙通風、光害、電磁輻射、放射性危害等在20世紀70~80年代逐步列為其因子。[1]


中文名:公害

外文名:public nuisance

'原 因:人類活動污染和破壞環境

對 象:對公眾的健康、安全

公害定義

各國定義

英美法系國家

由於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噪聲污染、振動、惡臭等所影響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眾,所以由此產生的危害一般均稱為公害。

日本

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將公害定義為:由於事業活動和人類其他活動產生的相當範圍內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包括水的狀態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質情況的惡化)、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採掘礦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惡臭,對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帶來的損害。後來,妨礙日照、通風等,也被法律規定為公害。

中國

中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冶污染和其他公害。人們通常把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而對公眾和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 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害通常與公益相對應。

典型公害

《環境基本法》將大氣污染、惡臭、噪音、水質污染、振動、土壤污染和地基下沉等七種現象定義為「公害」,合稱為「七大典型公害」。

出現歷史

「公害」這個詞最早出在日本1896年的《河川法》中,原是與「公益」相對的用語,指河流侵蝕、妨礙航行等危害。後來,在日本1967年《公害對策基本法》中,將「公害」定義為:由於事業活動和人類其他活動產生的相當範圍內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包括水的狀態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質情況的惡化)、土壤污染、噪聲、振動、地面沉降(採掘礦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惡臭,對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帶來損害。後來,日本的其他法律又規定,妨礙日照、通風等也是公害。

相關規定

在中國,197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首次使用了「公害」這個詞。這部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也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所以,在中國凡污染和破壞環境對公眾的健康、安全、生命及公私財產等造成的危害均為公害。

與私害區別

在英美法律體系的法理學中有一種「妨擾」理論。凡對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權益造成妨礙的行為稱為「妨擾」,「妨擾」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根據「妨擾」所影響的人數和所侵害的權益的不同,分為「私人性的妨擾」和「公眾性的妨擾」。凡只影響個別人(三人以下)並只侵害專屬他們所有的權益的妨擾為「私人性的妨擾」,簡稱「私害」。凡影響三人以上並侵害他們作為公眾成員而應享有的權益的妨擾為「公眾性妨擾」,簡稱「公害」。對某個人的土地、居住地等造成的妨擾為私害,而影響三人以上的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噪聲污染、振動、惡臭等以及妨礙公路上行人的行為等「法定妨擾」則為公害。

私害一般視為民事過錯。公害則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罪過。對於私害,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訴訟;而對公害,公民均可為此提起訴訟(特定的限制情況除外)。 ;[2]

公害事件

發生「公害事件」原因

在第一次產業革命以前,由於人類干預自然界的能力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只是局部的、小規模的、不明顯的。產業革命以後,隨着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人口的急劇增長,人類社會活動的規模程度不斷擴大,向自然索取的能力和對自然環境干預的能力也越來越大,資源消耗和排放廢棄物大量增加,加上人們認識上的局限性和主觀上不注意保護,致使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對人類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政黨秩序構成了嚴重威脅。

具體事件

從以下發生的世界著名公害事件中,可以對環境污染的危害和發展略見一斑:這些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充分說明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極大的危害性。

令人擔憂的是,全世界環境污染範圍越來越大,危害越來越嚴重。

(1)馬斯河谷煙霧事件

發生於1930年比利時的馬斯河谷工業區,由於二氧化硫和粉塵污染對人體造成綜合影響,一周內有近60人死亡,數千人患呼吸系統疾病。

(2)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發生於1943年美國洛杉磯,當時該市的200多萬輛汽車生病在排放大量的汽車尾氣,在紫外線照射下產生光化學煙霧,大量居民出現眼睛紅腫、流淚、喉痛等症狀,死亡率大大增加。

(3)多諾拉煙霧事件

發生於1948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多諾拉鎮,因煉鋅廠、鋼鐵廠、硫酸廠排放的二氧化硫及氧化物和粉塵造成大氣嚴重污染,使5900多居民患病。事件發生的第一天有17人死亡。

(4)倫敦煙霧事件

發生於1952年英國倫敦,由於冬季燃煤排放的煙塵和二氧化硫在濃霧和中積聚不散,頭兩個星期死亡4000人,以後的兩個月內又有8000多人死亡。

(5)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發生於1961年前後的日本四日市,由於石油化工和工業燃燒重油排放的廢氣嚴重污染大氣,引起居民呼吸道病症劇增,尤其是使哮喘病的發病率大大提高,50歲以上的老人發病率

多諾拉煙霧事件

約為8%,死亡10多人。

(6)水俁病事件

發生於1953~1956年日本熊本縣水俁市,因石油化工廠排放含汞廢水,人們食用了被汞污染和富集了甲基汞的魚、蝦、貝類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樞神經中毒,死亡率達38%,汞中毒者達283人,其中60多人死亡。

(7)富山痛痛病事件

發生一1955~1972年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因鋅、鉛冶煉廠等排放的含鎘廢水污染了河水和稻米,居民食用後而中毒,1972年患病者達258人,死亡128人。 (8)愛知米糠油事件

發生於1968年日本北九州市、愛知縣一帶,因食用油廠在生產米糠油時,使用多氯聯苯作脫臭工藝中的熱載體,這種毒物混入米糠油中被人食用後中毒,患病者超過10000人,16人死亡。

(9)博帕爾毒氣事件

發生於1984年印度中央邦博帕爾市,由於設在該市的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農藥廠的儲罐爆裂,大量劇毒物甲基異氰酸酯外泄,造成至少2500多人死亡,十幾萬人受傷的慘劇。

(10)切爾諾貝利核污染事件

發生於1986年前蘇聯基輔地區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由於反應堆爆炸,大量放射性物質外泄,上萬人受到輻射傷害,直接死亡31人,13萬居民被迫疏散,污染範圍波及鄰國,核塵埃遍布歐洲。 ;[3]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2. [顧憲紅. 畜產公害與生態營養[J]. 中國飼料, 1998(13):27-28.]
  3. [曲陽. 日本的公害刑法與環境刑法[J].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5(3):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