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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京商会是全国第一家成立的北京异地商会社团组织,在改革开放40周年取得辉煌成绩,中国迈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大潮中,发挥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众多优势资源,联合京津冀乃至全国企业家一道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1]、招才引智、对外交流、精准扶贫”和“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添砖加瓦、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机构简介

北京商会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与苏商集团、绿地集团、盈科律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银行金融机构等一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金融机构等政产学研单位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4年以来,为内蒙古各盟市牵线搭桥签约近1700亿项目合作协议,落地实施近400亿资金项目;北京商会致力于搭建“一座家园、一个窗口、一个阵地、两个平台”。一座家园即是为企业服务,听取会员企业心声,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是会员企业家们参政议政、资源共享、抱团发展的信息交流家园;一个窗口“京蒙协作中心”就是依托北京政府对口支援和在京部委、国家机关、央企国企资源优势,为内蒙古各盟市搭建渠道平台、业务撮合、投融资、项目对标,为优秀会员企业搭桥、对接项目业务创造条件,同时给优秀企业及企业家创造展示宣传推广的一个专业化渠道窗口;一个阵地即是紧紧团结在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周围,抓好党建工作,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企业政治、企业文化建设的阵地;两个平台即是政企、银企间的桥梁和纽带,一个是政企平台,政府和企业间项目对接、宣传政府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落地等系列优惠政策,推荐实力优秀企业,反应企业心声、建言献策的交流平台,一个是银企平台,了解掌握银行金融[2]机构融资贷款新政策、新产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贷款渠道的业务平台。

北京商会遵循“共创、共建、共享”理念,发挥“打捆进入、集群发展”优势,为合作伙伴和会员企业服务,为企业发展做出不懈努力,协助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内蒙古北京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北京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内蒙古自治区领域内致力于从事经济、商贸、社会活动、政企银企对接交流的北京企业和在蒙开展业务的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单位共同自愿联合组成,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针,以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各项地方性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指导思想。以积极广泛联合会员企业及企业家,以认真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创建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1号众生大厦1207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指导和监督会员树立诚信理念,合法经营,为内蒙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及时向会员提供优质项目、融资、产品、技术、市场等各种商业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注重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有效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增进了解、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四)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和反映,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北京相关机构及内蒙古各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加强交流与合作。组织在京的企业以及金融投资项目等领域的机构和人士到内蒙古考察,进行经贸洽谈等活动。

(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更加拓宽会员视野,全面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七)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充分利用商会的自身优势和资源优势,组织或承办政府部门以及会员企业委托的会议或活动。

(九)建立本商会网站,不定期编印商会内部刊物。

(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创办面向全体会员服务的专业办公会议交流场所“北京商会大厦”或支撑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内蒙古依法登记、注册的北京企业和分支机构;

(四)在内蒙古有经济活动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国企及办事机构;

(五)具有一定规模或社会影响力的其他合法服务机构组织;

(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会员部推荐、秘书处资格预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字。

(四)由商会会员部签发印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具有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具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具有获得本商会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认真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30万/届(三年)

2,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10万/届(三年)

3,副会长(理事):5万/届(三年)

4,会员:1万/届(三年)

(对商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会长批准可免费入会)

(六)关心商会工作,为商会建设献计献策;

(七)依照章程积极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或无理由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社会公德行为、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现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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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招商引资12条!,搜狐,2021-10-23
  2. 常见金融知识46条,从业者必看!,搜狐,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