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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2018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挂牌仪式[1]

主要职责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措施。

(二)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权限组织制定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许可管理。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学专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指导各盟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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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我与宪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审批、监管新模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