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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為副廳級。

2018年1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舉行掛牌儀式[1]

主要職責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起草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監督管理政策規劃,制定部門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政策措施。

(二)參與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權限組織制定自治區中藥、蒙藥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2],參與制定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

(三)按規定權限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和許可管理。組織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和生產流通管理制度,完善審評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依職責組織和監督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藥學專業資格和執業註冊管理。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執業藥師註冊工作。依職責承擔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監察、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實施自治區監督抽檢計劃,發布質量公告,依職責查處違法行為。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負責指導各盟市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視頻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我與憲法》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推進審批、監管新模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