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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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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 |
出生 | 河北泊头 |
国籍 | 中国 |
母校 | 河北大学 |
职业 | 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 |
知名作品 |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
刘俊海,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2],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3]、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5]、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
目录
人物简介
1985 年毕业于泊头市第一中学85届高中56 班,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工作。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等职。2006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荷兰、德国、芬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中国港台地区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自1987年起,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在美国《哥伦比亚商法评论》(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4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荣获金鼎奖(一等奖)。2005年10月,获得《中国消费者报》社颁发的"三一五文化贡献奖"。
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课题为公司的社会责任。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研究课题为欧盟公司法。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美国公司法。2009年7月至8月,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做访问研究。《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多次前往中国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研讨会、发表学术演讲。
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获金鼎奖(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当选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央视采访时称:我注意到苹果logo上缺一块东西,缺乏的是感恩之心
代表性著作
代表性学术著作
1、论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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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学院所长 刘俊海 |
公司法的修改是十届人大期间的重要立法项目。公司法在立法技术上和制度设计上何去何从,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否需要并轨;公司自治与政府干预、司法干预的关系如何解决,都值得研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一文系统回答了这些问题。他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认为新《公司法》应坚持公司的法人性与营利性;承认公司的社会性,确认公司的社会责任;抛弃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建议立法者更加尊重公司自治、公司自由、公司民主和公司权利,大幅减少国家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大胆引入授权资本制,改进资本维持原则,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明确验资机构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主张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法院和仲裁机构应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其中,一些建议被新《公司法》采纳。
2、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该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危机的爆发;腐败、低效、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尊重型干预、保护型干预、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和给付型干预。主张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2004年初,党和国家决定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作者5年之前提出的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建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论文《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一文主张要从根本上避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叠床架屋,减少监督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如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薪酬、重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应从制度上革除当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格局;为使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吞没,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简单多数(第五种模式),还是绝对多数(第六种模式),都应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以及市场的自由选择;为确保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利益负责,《公司法》应确认独立董事对广大股东的报告和说明义务,打通独立董事与广大股东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4、专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004年修订版
股东权的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以专题著作形式对此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系统性的研究,并对我国立法上应如何因应提出了作者的主张和建议。该书详细阐述了股东权与物权、债权的关系,认为股东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新兴的民事权利。
在比较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等三种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的基础上,认为股东权模式是国家所有制在投资领域的最佳法律实现方式。作者认为,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警惕国有资产流失;建议早日把国家股推向二级流通市场,并慎重选择国家股代理人。为明确国家股东权的法律地位,认为《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有欠严谨,应予删除。
鉴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弱势地位,作者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针对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提出了构建股东诚实义务的学说。为保护中小股东监督和制衡经营者与控制股东的积极性,主张新公司法承认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允许中小股东为捍卫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提起诉讼。针对1993年《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不能查阅会计帐簿的缺憾,主张新公司法允许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以加大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对于股东权变动的效力,主张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具体说来,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鉴于一人股东很难慎独自律,作者首次在法学界提出对一人公司的股东采取法人格滥用推定的立法态度,推定一人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允许一人股东举反证推翻。以上立法建议多被2005年新《公司法》采纳。书中有关论述还先后被国内外许多学术论文或著作引述。
5、专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该书首次在我国公司法学界对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国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理论与实践、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论和解释论、落实董事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义务、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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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 |
认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紧密相连。对公司的传统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既要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性;主张董事会决策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也要考虑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司既要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要履行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主张立法规定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包括职工董事制度、消费者董事制度和环境保护董事制度。为使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更有实效,建议取消职工监事制度,实行统一的职工董事制度,并将职工董事的具体比例法定化。主张我国立法摒弃只按公司投资者的所有制性质决定职工参与程度的保守态度,改采以公司规模和雇工人数为准。该书出版后,受到国际劳工组织北京代表处、国内学界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立法建议被2005年新《公司法》采纳。
6、译著《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这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翻译欧盟公司法指令的译著,是国内公司法同行研究欧盟公司法的重要文献资料。其严谨性、准确性受到同行高度评价。对于推动我国公司法学界对于欧盟公司法和中国公司法的比较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7、独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认为,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如果说宪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公司法则是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作者认为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该书结合作者多年研究公司法改革的学术成果及其参与2005年新《公司法》修改的过程,对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在立法层面的争点问题和操作层面的解释难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权威诠释。
8、译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本书是对公司法领域所作的精要分析。作者们的立论前提是各国公司法都要解决以下三大基本代理问题:经营者对股东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股东对小股东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股东群体对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与雇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各国都必须在纷繁复杂的公司内部关系及其与产品、劳动力、资本与控制权市场的互动关系中解决以上三大问题。作者们的核心观点是,各国的公司形式大同小异;更令人惊讶的是,各国为了解决三大代理问题往往在相同的备选法律策略中作出选择,尽管选择的策略并不雷同。本书阐明了欧洲主要国家、日本和美国如何以及为何在解决特定公司法问题时有时选择了相同的法律策略,而有时则截然相反。在对代理问题和法律策略作了简要概述后,本书探讨了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接下来,本书探讨了债权人保护措施、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合并、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行为问题。最后,本书分析了友好收购、敌意收购和资本市场规制问题。
10、独著《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011年再版。
这是一部体系化的公司法学术著作。该书围绕公司法总论、公司设立、公司自治、公司资本、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治理、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重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特殊类型公司、公司终止、外国公司与公司争讼等内容进了深入探讨。该书覆盖了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法律制度,并就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进行了探讨。该书既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也有较强的实务指导作用。
代表性论文
1.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ume 2002,Number 1. LENGTH: 24908 words. 据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统计,该文是该网"亚洲法"论文中点击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
2. "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November,2002,35 Vand.J.Transnat'l L.1545. Co-authored with Prof.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该文曾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最佳国际商法论文奖拉尔夫·邦奇奖。
3. "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held in Leiden,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1997.
4. "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2003.
5.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Norway,in November 1997.
6.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Oslo,1997.
7. "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1998.
8. "Legal reforms in China",Governance,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India and Russia,Jean-Jacques Dethier (e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 373 – 405.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o. 13,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Bonn,September 1999. See,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India and Russia",3-4 May 1999,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Bonn University.
9. "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held in Bangkok,Thailand,19-20 November,2001.
10.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理论前沿》, 2009年第5期;
11. 《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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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谈资本市场法治 |
12. 《3·1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
13. 《一项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诚信工程》,《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3日,第4版;
14. 《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以上市公司监管立法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15. 《弘扬股东民主理念,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2008年第10期;
16.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17. 《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18.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19.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
20.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21.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2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学家》,2007年第6期;
23. 《中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07年第9期;
24. 《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实现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6期;
25.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26.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中央党校),2007年第22期;
27.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
28. 《一本不平的平话--评<行业协会商会平话> 》,《中国商贸》,2007年第6期;
29. 《优化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资本市场》,2007年第11期;
30. 《法学研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
31. 《价格同盟: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亟待强化》,《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6日;
32.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33.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3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35. 《新公司法解读》,《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7期;
36.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
37.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
38. 《评<;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39. 《从公共服务视角看行政机关的六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
40.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41. 《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
42. 《证券法律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年第22期;
43. 《诚信株连的启示》,《新财经》,2005年第11期;
44. 《股改的法律依据何在》,《新财经》,2005年第9期;
45.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营造》,《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46.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第63期。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
47.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该文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
48.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
49.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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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后载入《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51.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该文在2004年7月荣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被收入《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2. 《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立法问题》,《当代经济》,2004年第4期;
53.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54. 《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学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
55. 《论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56. 《中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57. 《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
58. 《创新裁判思维,维护金融债权》,《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6年第1期;
5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5年第3期;
60.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月旦财经法学》(中国台湾地区),2006年第3期;
61. 《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该文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
62. 《论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后载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
63. 《浅议法人财产权》,《经济研究参考》,1996/ZJ;
64. 《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65. 《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河北法学》,1995年第6期;
66. 《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法学》(华东政法学院),2004第7期;
67. 《中国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2006年第20期;
68. 《完善证券法,鼓励投资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8期;
69.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3版;
70. 《创新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群言》,2005年第11期;
71. 《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
72.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中国金融》,2004年第23期;
73.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74. 《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75.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第164号;
76. 《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提交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
77.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群言》,2003年第7期;
78.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
79. 《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03年第6期;
80.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81. 《论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的协调实施机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03年第4期;
82. 《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
83. 《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
84.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第3期;
85. 《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1.5万字,载入《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86.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87.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8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
89. 《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12月1日;
90. 《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
91. 《市场化成熟度标杆--中国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
92. 《民主管理公司--欧盟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立法过程》,《国际贸易》,2001年第7期;
93. 《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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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 |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
95.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法学》(沪),1996年第3期;
96. 《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97.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98. 《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99.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须走向法治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并在《改革内参》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载入《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王洛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100.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年第3期;
101. 《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
102. 《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10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与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1卷,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104.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105. 《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积极审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106. 《依法推进费改税》,《经济与法》,1999年第3期;
107.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商事法论集》第3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108.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109. 《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
11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
111. 《这样的"联手"有违法律》,《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
112. 《中国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
113. 《国际惯例≠真理》,《新华文摘》,2002年第9期;
114. 《股民状告证券商侵权案件的法律启示》,《国际商报》, 1999年7月26日第7版;并被法律之星网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论坛转载;
115. 《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近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2年第7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0期;
116. 《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国际贸易》,2002年第2期;
117.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118. 《股东权模式的内涵与功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年第2期;
119. 《有关中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中国证券评估杂志》,1993年第6期;
120.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
121. 《股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上海),1995年第8期;
122. 《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法制日报》,1996年4月25日理论版,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4期;
123. 《入世后中国经济立法的完善》,《经济时刊》,2000年第1期;
124. 《政府采购立法若干原则研究》,《中国政府采购》,2001年第4期;
125. 《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于2001年3月荣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
126. 《塑造科学消费的良好法治与伦理环境--谈商家、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的作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
127.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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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发言 |
128. 《中国签署〈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
129. 《"两权"分离理论失败,立法应取权利本位》,《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1月8日;
130. 《股份制与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6月8日;
131.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个法律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1998年第22期;
132. 《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A·艾德著),译文,2万字,《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133. 《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若干法律对策》,《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134. 《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
135. 《中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
136. 《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年第6期;
137. 《论股东权保护的渊源》,《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138.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139.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93年第4期;
140. 《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行使》,《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141. 《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模式》,《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88年第5期;
142. 《论企业兼并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经济与法》,1988年第10期;
143. 《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8期;
144. 《有效维权重在加大违法成本》(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5版;
145. 《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专访),《人民日报》,2003年11月3日;
146. 《完善信用立法,夯实诚信根基》,《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
147. 《正当竞争应鼓励》(专访),《人民日报》,2002年7月15日;
148.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西部开发促进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
其他信息
一、主持、独立承担或参加的重要科研项目
1. 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2009年);
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课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2009年);
4. 中国人民大学985课题《完善中国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主持人(2008年);
5. 住友财团2008年度亚洲地区日本研究资助计划课题《中国公司赴日本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主持人(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
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05CFX013)课题主持人。2009年3月12日,该课题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成果;
7.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课题主持人;
8. 独立承担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资助的研究项目《欧盟公司法及其对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启示》;
9. 独立承担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
10. 独立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的课题《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比较研究》;
11. 受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之邀,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资产优化机制研究》,负责撰写《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监管体系》部分;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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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 |
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法原理》课题组成员;
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课题组成员;
14. 科技部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研究》课题组成员;
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商行政管理对电子商务秩序的有效监管研究》课题组成员;
16.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研究》课题组成员;
17. 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的《证券市场中的诚信体系研究》课题组成员;
18. 商务部《WTO政府采购协定》专家研究组成员;
19. 亚洲开发银行(ADB)《中国公共债务管理研究项目》法律咨询专家;
20.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调研》课题组成员;
21. 福特基金会赞助的《中国与经济全球化》课题组成员;
2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委托的《证券执法合作机制研究》(2006年至2007年)课题主持人。
二、国家经济立法和政策研究活动
1. 2004年至2005年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两法已经颁布实施;
2. 2005年11月23日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条例》已经颁布实施;
3. 2006年2月26日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条例》尚未颁布实施。
4. 应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邀,于2003年3月31日参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家座谈会》,并提交书面研究报告,主张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
5. 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3年7月11日向全国政协常委会作了《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的专题发言,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难点问题发表学术见解。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与证券市场既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6.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提交了《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计3万字。其中多项建议被采纳。该法于2003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7. 为《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提出了"要强调保护供应商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特殊民事合同"等观点,被2002年6月颁布的《政府采购法》采纳。该法于2002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8. 自2002年开始,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
9.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于1995年11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独资公司条例草案》试拟稿,并作为主笔起草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2万字。
10. 受原国家计委之邀,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于1988年参与起草《固定资产投资法》;
11. 对《证券法》、《食品卫生法》、《统计法》和《反倾销条例》等草案提出立法建议;
12. 受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于1998年独立撰写了《深圳经济特区独资企业条例(草案)》的起草大纲,并参加撰写《深圳经济特区商人条例(草案)》。该条例于1999年颁布;
13. 独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学者建议稿》(中英文对照),该建议稿与《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学思考》一文系王家福与胡康生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邓小平法制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子课题;
14. 应国家工商总局之邀,于2004年1月12日参加《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该规定已发布实施;
15.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起草小组咨询专家;
16. 应信息产业部之邀,于2004年1月17日参加《电信卡管理有关问题专家咨询会》,并提出政策建议;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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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 |
17. 应商务部之邀,于2003年10月参加《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稿)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18. 应中国银监会与国务院法制办之邀,于2003年6月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改稿》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19. 应财政部之邀,于2004年9月参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0. 应中国银监会之邀,于2004年8月参加《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1. 应国务院法制办之邀,于2005年7月参加《电信法草案》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2. 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5年4月13日出席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专题座谈会。
23. 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5年5月30日出席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举办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提交《加强与繁荣社会法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文。
24. 应中国证监会之邀,于2003年12月4日参加"完善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专家建议;
25. 应中国证监会之邀,于2004年5月21日参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权利性质"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专家建议,主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
26. 应最高人民法院之邀,先后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发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草案》(第二部分)(已发布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时股民保证金是否应当优先取回的案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等民商法领域重要司法解释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27. 2006年6月28日,出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主办的"西部开发促进法中-加国际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三、国际学术交流
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出席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1. 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课题为公司的社会责任;
2. 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研究课题为欧盟公司法;
3. 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美国公司法;
4. 1998年12月赴香港参加"第四届亚太经济法论坛年会",提交《强化公司董事责任的若干思路》(英文)。
5. 1999年5月赴德国波恩大学参加"中国、印度与俄罗斯的管理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中国的法制改革》(英文)。
6. 2000年,译著《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 2000年,为美国罗伯特·汉米尔顿的《公司法》(英文版)作注,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8. 2001年11月赴泰国曼谷参加"东南亚地区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中国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英文)。
9. 受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委托翻译了《政府采购法草案》(2001年8月8日征求意见稿)。
10. 2002年4月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亚洲公司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论中国公司治理》(英文)。
11. 2002年10月赴日本东京参加"亚洲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院在解决民商纠纷中的作用》(英文)。
12. 2003年7月,应邀赴中国台湾地区参加韩忠谟教授基金会主办的《两岸公司法学术研讨会》,就《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中国大陆的有限合伙制度》发表了演讲;
13. 2004年,主译的《法律的未来:信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4. 2004年9月19日至23日赴越南河内参加UNDP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中国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的案例分析》。
15. 2004年11月2日至9日赴芬兰参加 "中芬破产法研讨会",并发表英语演讲《中国破产法的争议问题》。
16. 2005年3月14日至17日赴新加坡参加 "亚洲银行家高峰会",并发表英语演讲《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与公司法改革》。
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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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
17. 2007年2月22日至24日赴日本参加同志社大学主办的 "中日韩现代公司法新课题"国际研讨会,并发表演讲《中国新公司法框架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18. 2007年5月28日,应邀赴中国澳门地区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办公室主办的《修订商法典工作坊》,就《公司治理制度与实务》发表了演讲;
19. 2007年7月至8月,应邀赴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教授,用英语讲授中国公司法。
20. 2007年10月1日至4日,刘俊海教授应邀出席了新加坡腾福律师事务所举办的"2007年中国公司与税收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国公司治理制度与董事责任》、《中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的学术演讲;
21. 2007年,主持翻译的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六国公司法专家联袂撰写的《公司法剖析》一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2. 乌克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杂志编委。
四、其他商法学术活动
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数十篇,并多次参加校内外研究生论文答辩。
多次给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人民法院、律师、商业银行和公司作《公司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法讲座,深受好评。从2006年到2008年,先后三次参加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06年9月26日,前往昆明,为云南省省直机关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法制讲座。2008年5月23日,前往北京,为中央和北京市国有企业作"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法制讲座。2008年7月2日,前往福建泉州,为泉州市委和市政府作"优化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法制讲座。1999年11月,先后应邀给山西省委与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等部门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的学术报告。自1998年以来,数十次应邀到国家法官学院给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和审判员讲授《公司法》和《证券法》,受到好评。自1998年开始,先后到上海、天津、广东、山东、重庆、福建、河南、浙江等高级人民法院作公司法审判实务的演讲。2005年12月与2006年5月,两次应邀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讲授新公司法对仲裁实务的影响;并多次给北京仲裁委员会讲授仲裁员的裁判思维。自1998年以来,还应邀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河北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和西南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作商法学术讲座。
密切跟踪新兴商法问题,并结合商法基本理论,多次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中国证券报、财经时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消费者报、南方周末等大众传媒就重大商法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视频
法学博士刘俊海,解读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 2019年04月16日发布
刘俊海教授点评 2017年01月05日发布
参考来源
- ↑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11-05-29
-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当前为何要强化反垄断 ,百度, 2020-12-22
- ↑ 刘俊海 ,中国网
- ↑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年会暨商标法研讨会在山东枣庄举办 ,中国法学会, 2018-11-12
- ↑ 刘俊海教授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08-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