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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票据债权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继受股东取得的股东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取得人不仅取得股东权利,而且也承担前手股东的义务[1]

背书人、被背书人、前手和后手背书人怎么区分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它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二、票据关系不同。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前手是后手的债务人;后手是前手的债权人。 [2]

三、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背书人、前手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后手、被背书人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