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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對票據上的某一特定簽章人來說,凡在其簽章之前在票據上籤章的債務人,均是其前手。對持票人來說,所有在票據上籤章的債務人均是其前手。票據債權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被拒絕付款後,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繼受股東取得的股東權利受其前手權利狀態的影響,取得人不僅取得股東權利,而且也承擔前手股東的義務[1]

背書人、被背書人、前手和後手背書人怎麼區分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前手對票據上的某一特定簽章人來說,凡在其簽章之前在票據上籤章的債務人。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它票據債務人,此外,後手還應該包括票據的最後持票人。二、票據關係不同。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前手是後手的債務人;後手是前手的債權人。 [2]

三、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背書人、前手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

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

後手、被背書人權利表現為:

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參考來源